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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买卖合同也很常见,小到个人、个体户,大到公司之间。在购买、销售产品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最好能签订买卖合同(供货合同)
合同需要明确:双方主体(主体为公司的,核实公司经营情况,负责签订合同的人有无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此类合同必须盖章;主体为自然人的,需要签字,并核实身份证信息,要么备注到合同里,要么附到合同后面),供货内容及时间,付款方式,供货形式,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管辖等。以上是最主要的内容,实务中最容易出现纠纷通常也是因为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清楚,能减少后期出现争议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说白了,合同就是紧箍咒,约定清楚,解决问题也就越简单快速。
注意:一定要格外注意合同的主体,因为实务中有不少冒用个人或者公司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情况,一旦主体有问题,很可能会出现找不到人,或者因为主体虚假导致败诉。
二、一般买卖合同间来往也不仅仅是合作一笔就结束,很多都是连续、持续性合作,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付款不及时,或者累积欠款的情况,这时候,及时对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根据供货频率,约定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时间对一次帐,每次对账,写明对账内容的款项日期,双方签字盖章,对账单在诉讼中是有利的证据。
三、往来的供货单据及物流单据
1、供货在本地,就存在一个上门取货还是送货上门的问题,在此种情形下,每次的供货单需要合同中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候可以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如果是代收,由代收人签字并注明职务,并注明是带代收货人签收。
2、向外地供货的,保留物流单据,物流单据由指定收货人签收,同时,通过电子对账单对收货情况予以确认(签字盖章),通过电子对账的,保留电子对账单和对账记录。连续供货的,同样要定期进行纸质版对账,并盖章确认。
四、拖欠货款的,要及时催要,书面的可通过催款函,也可电话催要(保留通话录音),以确保对方能联系上,让诉讼时效延续,同时也能确保在对方联系不上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五、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一方违约时可按照合同条款主张,只要违约金不过高。实务中,不少合同没有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或者直接没有约定,这是很不严谨的,发生争议诉讼时,能否主张违约责任,能主张多少数额都是按照合同约定来的,因此,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否则对方违约付款后,只能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金额跟违约金可差太多了。
注意:自然人和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是没有资格主张滞纳金的,因此合同中不要约定滞纳金,约定了也无用,切记合同约束的条款是违约责任。
实务中:买卖合同,供货单,对账单,欠条,通话录音、短信等都是有利证据,在合作过程中,要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要知道,在没有证据的基础上,就靠一嘴事实打赢一个官司,那是不存在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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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路波,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网创办人,擅长重大、疑难民商、刑事案件代理,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商事纠纷,均取得胜诉,现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刘律师以其专业精湛的法律技能,严谨的执业道德,充分发挥律师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对诉讼案件及非诉事务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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