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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延吉市法院在延边州中院审判庭公开宣判由被告人朴某某等15人(其中13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2017年4月开始先后纠集被告人全某某、李某某等14人,在延吉市公园市场对面一房屋内设立办公室,通过微信发布“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快速放款”广告诱使借款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转单平账、收取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等方式,有组织的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并逐步形成以朴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全某某、李某某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蔡某、全某某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期间,由于组织成员较多,朴某某在延吉市某学校附近租用一间房屋,另设办公地点,指使全某某等人非法放贷,暴力讨债。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清晰的层次和职责分工。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形成了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如组织成员不得在微信朋友圈互相点赞,不得一起出入人多的场所,严格遵守上班时间,若迟到就进行惩罚,要绝对服从朴某某,有事及时汇报,不得贪污贷款钱,对业绩好的人给予奖金,不定期给组织成员发放红包,组织会餐、体育活动。该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通过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积累了经济基础,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其中的部分钱财用于该组织的非法放贷活动,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在被告人朴某某的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及刚毕业的学生进行非法放贷,并通过短时间拘禁、滋扰、辱骂、恐吓、聚众造势等暴力手段非法讨债。该组织在学校周围大肆进行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朴某某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并处罚金22万5千元,其他组织成员也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14年不等。
该案涉及犯罪事实49笔,被害人62人。该案的顺利审结,标志着延边州两级法院受理的5件涉黑案件已全部审结完毕。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延吉市法院已审结1起涉黑案件、2起涉恶案件,在涉黑涉恶案件审判中,该院一直坚决贯彻中央精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对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犯罪分子穷尽刑法手段,从重判处,力争斩草除根,毫不留情。来源: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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