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公司是江苏省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土地合同中规定土地的成交价款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问我公司销售开发产品计算应纳增值税税款时,能否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019年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12366热点问题“财税[2016] 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我司取得苏州某地块,土拍竞得公告土地成交价格含‘大市政配套费’,且我司按含‘大市政配套费’的金额缴纳契税。问:我司支付的大市政配套费可否作为140号文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项税是从销售额中扣除?”,解答中明确“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大市政配套费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可以计算差额扣除。”
因此,若你公司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在销售开发产品计算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时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