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管理细节不容忽视,在要求返还证照的时候,需要举证相关证照在被告处,否则法院很难支持,故平时应该健全公司证照管理制度。
不是公司股东或高管持有证照,应向公司返还。
案例分析:
原告 :甲公司
被告:张某
原告系自然人独资企业,2005年5月1日,被告张某被任命为原告的总经理,经营管理公司,同时保管公司相关执照,2008年5月1日,自然人股东刘某签发了《免职通知书》(根据公司章程),载明自2008年5月起免去被告在的总经理职务,同时要求及时办理公司证照交接手续。但被告一直迟迟未办理交接手续,故,原告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及原告公司章程经理股东刘某有权进行任免,故上述《免职通知书》合法有效。被告在被免职后未及时办理公司证照等相关移交手续,原告有证据证明由被告持有相关证照,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支持与诉请。
【137326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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