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张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国道324线由南宁往金陵方向行驶时,车头与方某的二轮电动车车尾发生碰撞,导致方某头部受伤及电车损坏。方某在医院治疗,双方就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产生纠纷。双方于2019年10月24日到金陵司法所申请调解,我所正式受理。
经过向双方具体了解情况及诉求后,金陵司法所所长宋自迎于10月24日下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宋所长在双方之间反复协调沟通,向双方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就本案作相关法律条文解释。经过宋所长耐心劝解,最终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张某赔偿方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费、电车损坏费等各项费用近2万元。出院后,后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私下自行协商。
西乡塘区司法局金陵司法所 周东喜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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