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严惩阻碍脱贫攻坚工作行为的《通告》
一、在各级各部门调研、核查、评估脱贫攻坚工作过程中,不配合、不如实陈述,故意隐瞒、编造家庭收入、财产情况,争当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行为。
二、无理缠访闹访,长时间滞留办公场所,威胁、辱骂、骚扰、诋毁、殴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阻碍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扶贫项目实施的行为。
三、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义务的行为;本人有安全住房且面积达标,但本人或其老人不配合,不将老人搬入安全住房居住而长期居住危房的,或拒绝对老人居住的危旧房进行安全改造的行为;“五保户”“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故意捏造扶贫领域违纪违法事实,或者暗中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并恶意控告检举的行为。
五、相关单位、组织已依法依纪作出调查答复、明确结论的信访案件,举报人仍反复上访、诬告滥诉、陷害他人的行为。
六、利用微信,微博,QQ,快手、抖音等方式,在互联网发布关于脱贫攻坚的不实言论,或者恶意诋毁、造谣生事,对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七、恶意隐瞒户籍信息或变相分户,骗取、冒领、套取社会救助、教育补贴、产业扶持、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扶贫资金的行为;新建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20年内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的行为,已享受异地搬迁政策,搬迁农户无故拖欠施工方工程款或者将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
八、精准扶贫贷款到期后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经债权人或有关部门催收后仍逃避偿还的行为。
九、已享受异地扶贫搬迁或危房改造政策,且新住房达到入住条件,住房符合拆除政策要求,拒不配合搬迁入住、腾退、拆危以及拆旧复垦、长期占有“一户两宅”的行为。
十、长期失联或不在户籍地生产、生活、居住一年以上,返回户籍地后不如实包括经济状况,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享受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行为。
十一、破坏农村安全饮水或供水设施的行为,无理阻挠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实施的行为。
十二、承建、承接精准扶贫项目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无故拖欠扶贫到户产业入股分红资金或到期不能足额还本金的行为。
十三、村霸、地痞、农村“黄赌毒”、违法放贷等侵害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的行为。
十四、非法强揽、骗取精准扶贫项目,或在项目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此充优、拖延工期,影响扶贫项目效益发挥的行为;无故拖欠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十五、国家干部、公职人员、村组干部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扶贫资金,或者利用特殊身份插手,干预脱贫攻坚项目推进的行为。
十六、其他违反社会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阻碍脱贫攻坚进程的行为。
转自:会宁发布
监制:雍维艺
审核:左占玺
编辑:刘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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