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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代表说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

阅读量:3861729 2019-10-27


      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但关乎家庭幸福,也关乎社会安定。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针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未成年人犯罪该不该加大定罪和量刑力度等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代表们提出了更多的建议。
日前,湖北孝感邓女士微博反映,她上初中的女儿遭同校男生持刀伤害、强奸未遂,最后该男生却因未满14周岁而被释放,此事受到舆论强烈关注。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6月27日,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官方微博通报称,今年3月30日,女孩小张在等电梯的时候,遭到男孩小黄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因犯罪嫌疑人小黄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没有达到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案目前已做撤案处理。
该事件再次引起众多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上一次引发争论时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将行拘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触犯刑律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立法关于十四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设限,使得现实中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的弊端日渐凸显。女孩的遭遇,再次引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呼声。
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防控校园欺凌:全流程把控风险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预防和治理措施,但校园欺凌现象仍时有发生。修订草案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首次提出学校要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全流程把控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建议,将预防和整治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帮教和惩戒。同时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在校生的德育和法治教育。

设立强制报告制度 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包括建立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
防止沉迷网络:增设“网络保护”  建议监管网络直播统计显示,64.2%未成年网民将网络游戏作为上网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
有委员建议,根据网络游戏的功能、主题、内容等进行登记及分类审查,设定符合国情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和发行标准,根据发行内容设定对象年龄。
除了网络游戏,有委员认为,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直播短视频的使用也应予以监管。
△时政Vlog丨我在现场看人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迎大修
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也遇到了新问题和新挑战。从未成年人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到违法犯罪,如何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此次提请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在26日的分组审议中,代表们提出,这个理念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程度的区分。
另外,针对大家高度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该不该加大定罪和量刑力度的问题,委员代表们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观点一:未成年人犯罪出现新特点  定罪和量刑力度应加大针对如何解决“未成年人发生严重不良甚至犯罪行为后,由于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尽管草案第四章中已经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跟进矫治措施,但是有不少委员和代表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法律定罪和量刑的力度应加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吕薇: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提前,而且恶性案件较多的趋势。近来发生了一些事情,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为。观点二: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   “严刑重典”应谨慎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对 “严刑重典”应该谨慎。有委员表示,如果不看个案,而看统计数据的话,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没有预谋,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团伙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汪鸿雁: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特殊性,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再有,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最大特点,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要么是重罪,要么是无罪,没有中间过渡的教育矫治手段,要延伸一点,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刑法设立未成年人专章。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 陈云英:对于建立专门的矫治机构要很谨慎,因为进入了专门矫治学校以后,好像这些孩子就是被判断为有罪的。如果有很少量可能很严重行为的被定为有罪,我认为也应该,因为他的行为可能是很严重。但是如果达到一定比例的未成年人犯罪,会变成社会治理的不可承载之重。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修订到底应重还是该轻,有观点认为,应本着保护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前提,视其行为考虑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有观点认为,应该对刑法进行延伸修改,设立未成年人专章,通过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建设。
刑事责任法规应当与时俱进?
而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上,虽然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以及国际协议的参考很有价值。然而,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最主要的依据仍然是基于长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数据的累计和分析之后的优化。根据法制日报的调查,即便是十余年前的21世纪初都比90年代平均降低了2~3岁,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其中10~13岁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犯罪的70%。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呈现低龄化趋势,受现行法规所限制,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得不到相应制裁,致使受害者及其家属得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正义伸张和精神抚慰,甚至让人滋生会不会由此进一步推高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率的忧虑,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之下,修法降低刑责年龄俨然有了相当的舆论共识和民意基础。
倡议者认为,现在孩子大多早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遏制类似恶性事件发生,否则不但无助于其本人的改造,而且将产生示范效应。此前,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为刑事责任能力划分提供了参照。
社会飞速发展,未成年人的现状早已与当时制定法律的历史阶段不可同日而语。不良少年从欺凌同学、施暴他人、抢夺财物中找到乐趣,从暴力和拳头中发泄精力得到满足,漠视法规与道德,践踏公民权益,暴力倾向严重,不加遏制将逐渐走向犯罪的道路。如若得不到严厉惩处,势必形成快速传播的病毒,在懵懂无知、缺乏良好教育与是非标准的年少心田里树立无视法律、漠视生命的不良示范,毒害青少年,危害社会。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媒体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个案,容易让人产生严惩加害人的情绪共鸣,但是否以此作为实证依据,去修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还需要进行审慎、理性的思考,不应感情用事,也不可操之过急。人民法院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2018年7月12日郭士辉)一文认为,从国际潮流、中国国情、社会效果和治本之策等多方位考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并非万全之策。人民法院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2018年7月12日郭士辉)一文指出,目前,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在了十四周岁(包括)以上。虽然有一些国家的起点偏低,但这些国家都存在独立的少年刑法和司法制度,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干预处置,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处罚的只是少数案件。未成年人出现了问题,不简单地采用刑罚处罚,是当前国际社会的法治共识,符合国际刑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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