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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以暴力方法阻碍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执行职务,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阅读量:3820555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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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4刑初60号《李小杰妨害公务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杰,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小学肄业,个体,住河南省项城市,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正杰、代理检察员周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观点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李小杰驾驶豫P×××××号江淮牌货车从淮北市烈山区松山水泥厂超载运输水泥往河南省项城市,沿梧桐南路向南行驶至相王大桥红绿灯路口右转弯时,被正在路面巡查的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三大队联合执法人员郭某、陈某、协管员李某发现,郭某随即驾驶皖F×××××号执法车带着陈某、李某赶到豫P×××××号货车左前方,陈某用喊话器向李小杰喊话,要求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李小杰发现后拒不接受检查,并驾车沿101省道向西加速行驶。郭某遂让陈某电话联系其同事胡某在中国石油青龙山加油站附近的红绿灯路口设卡拦截,胡某接到电话后,即驾驶皖F×××××号执法车与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五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协管员朱某驾驶皖F×××××号执法车一起赶到上述路口设卡拦截,发现李小杰仍驾车闯红灯继续向西行驶,两人即驾车在后面追赶;与此同时,陈某一直在豫P×××××号货车左前方向喊话,李小杰不听劝阻,在淮北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五中队门口变道超车时撞向皖F×××××号执法车,致该车受损,郭某为了安全加速向前行驶,要求前方车辆停车以迫使李小杰停车接受检查。接着,朱某驾驶皖F×××××号执法车赶到豫P×××××号货车前方继续喊话,李小杰仍拒不配合,并一直准备超车逃逸,在中国铁建二十四局符夹铁路项目部门口处,将皖F×××××号执法车撞翻至路边沟里,致使车辆受损、朱某受伤,李小杰仍继续向前行驶,被拦停后弃车逃逸。经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三大队称量:涉案豫P×××××号货车超限14.51吨。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皖F×××××号和皖F×××××号执法车受损部件损失价值计7036元。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观点被告人李小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证据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李小杰驾驶豫P×××××号江淮牌货车从淮北市烈山区松山水泥厂超载运输水泥往河南省项城市,沿梧桐南路向南行驶至相王大桥红绿灯路口右转弯时,被正在路面巡查的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三大队联合执法人员郭某、陈某、协管员李某发现,郭某随即驾驶皖F×××××号执法车带着陈某、李某赶到豫P×××××号货车左前方,陈某用喊话器向李小杰喊话,要求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李小杰发现后拒不接受检查,并驾车沿101省道向西加速行驶。郭某遂让陈某电话联系其同事胡某在中国石油青龙山加油站附近的红绿灯路口设卡拦截,胡某接到电话后,即驾驶皖F×××××号执法车与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五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协管员朱某驾驶皖F×××××号执法车一起赶到上述路口设卡拦截,发现李小杰仍驾车闯红灯继续向西行驶,两人即驾车在后面追赶。与此同时,陈某一直在豫P×××××号货车左前方向喊话,李小杰不听劝阻,在淮北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五中队门口变道超车时撞向皖F×××××号执法车,致该车受损,郭某为了安全加速向前行驶,要求前方车辆停车以迫使李小杰停车接受检查。接着,朱某驾驶皖F×××××号执法车赶到豫P×××××号货车前方继续喊话,李小杰仍拒不配合,并一直准备超车逃逸,在中国铁建二十四局符夹铁路项目部门口处,将皖F×××××号执法车撞翻至路边沟里,致使车辆受损、朱某受伤,李小杰仍继续向前行驶,被拦停后弃车逃逸,陈某上前抓捕未果,郭某随即报警。2017年3月8日,经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三大队称量:涉案豫P×××××号货车总质量45.51吨,超限14.51吨。同年3月29日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皖F×××××号和皖F×××××号执法车受损部件损失价值计7036元。同年4月12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4月7日、12日,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五执法大队分别收到被告人李小杰妻子吴某支付的朱某医疗护理等费用计11500元、皖F×××××执法车维修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
轿车2辆、货车1辆(照片),证明: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李小杰驾驶豫P×××××号江淮牌货车先后撞击了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郭某驾驶的皖F×××××和朱某驾驶的FZF011执法车辆,并致使朱某受伤。
2.书证
(1)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通过电警监控系统查询,2017年3月8日12时17分至18分,被告人李小杰驾驶豫P×××××号江淮牌货车在青龙山红绿灯路口违章闯红灯。
(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青龙山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载明:2017年3月8日13时许,该所接110转警称,在烈山区黄桥村西侧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派出所前去处警。经初步调查,2017年3月8日12时40分许,淮北交执法局工作人员在101省道宋疃至青龙山段执法时,豫P×××××号货车为躲避检查冲卡,皖F×××××执法车在追赶过程中被撞击翻入烈山区黄桥村部西侧的沟里,导致一名执法人员(朱某)受伤,在快速通道东侧100米处截停豫P×××××大货车,同时与皖F×××××执法车碰擦,豫P×××××货车驾驶员李小杰弃车逃走。当时的现场情况是:皖F×××××执法车翻入烈山区黄桥村部西侧的沟里,现场照相三张照片,大货车牌照为豫P×××××,停靠在快速通道青龙山出口处东侧200米处路右侧路边。车边有交通执法人员,有一名女性从大货车副驾驶位置下来。经查,该女叫吴某,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城郊乡粮管所院内。吴某称开车的是她丈夫李小杰,李小杰己下车逃走。
(3)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载明:2017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小杰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该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4)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三执法大队、第五执法大队出具的称重单、超限超载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3月8日13时50分32秒,经检测,豫P×××××号货车净重45510kg;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31000kg;超限14510kg;超限率46.8%。
(5)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出具的20173月8日豫P×××××暴力抗法事件经过,载明:2017年3月8日中午,该局三大队、五大队在S101宝迪路段执法卡点处,例行执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12时15分许,发现一辆明显超限超载货车(车号豫P×××××)向西行驶,执法队员陈某用车载喊话器告知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置之不理,加速行驶,试图超越执法车辆。陈某随即电话告知在S203快速通道公安交通联合执法卡点执法人员设卡拦截。三大队皖F×××××执法车辆在货车前面一路开启示警灯并用喊话器告知驾驶员接受检查,该车驾驶员仍继续行驶。在行驶到S101交警大队青龙山中队门口处,对皖F×××××执法车辆进行撞击,导致执法车辆尾部受损。此时,该车不但不停,反而加速继续向西行驶,直接撞击皖F×××××执法车辆,把执法车辆撞翻到路边沟里后继续逃逸。因前方车辆受阻无法行驶,该车驾驶员弃车逃跑。三大队副大队长郭某随即报警,五大队副大队长杜明超赶到事件现场,把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救治。12时40分许,青龙山派出所出警到现场拍照取证。
(6)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执法证、行驶证复印件,载明:郭某系该局三大队副大队长,执法证号34060377;胡某系该局三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执法证号34060338;陈某系执法队员,执法证号34060336;李某,治超协管员证XG060013;朱某,治超协管员证XG060019;执法车辆皖F×××××、皖FZFO1**。
(7)关于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三执法大队、第五执法大队执法范围的情况说明,执法局第三执法大队、第五执法大队联合执法情况说明,载明: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三执法大队成立于2009年9月。第三执法大队主要负责烈山区超限超载的治理和道路运输违法案件、群众投诉案件的办理。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五执法大队成立于2009年9月。主要负责S202、S203等公路干线超限超载的治理和道路运输违法案件的办理。2016年根据烈山区治超形势,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治超办同意,第五执法大队联合第三执法大队共同负责烈山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2017年3月8日中午,第三执法大队和第五执法大队联合开展治超工作时,根据工作安排,五大队执法人员朱某和三大队执法人员胡蜂在S203快速通道公安交通联合执法点执勤,并负责支援协助流动检查人员的工作。
(8)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载明:被告人李小杰办理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9)项城市公安局水寨派出所、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前科情况核查证明、社区证明,载明:经查询,被告人李小杰在全国范围内无违法犯罪行为。
(10)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载明:被告人李小杰具有B2证,其所有的豫P×××××号货车挂靠在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东运汽贸有限公司。
(11)收条、情况说明、发票,载明:2017年4月7日、12日,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五执法大队分别收到被告人李小杰妻子吴某支付的朱某医疗护理费11500元、皖F×××××执法车维修费8000元。
(12)被告人李小杰户籍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李小杰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证言:其系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三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017年3月8日12时许,其带领执法队员陈某、协管员李某驾驶皖F×××××从位于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东101省道1公里处的执勤点往青龙山方向对路面车辆超载超限进行巡查,行进到相王大桥红绿灯时发现一辆前四后八红色江淮货车从北往南右转,发现轮胎深陷疑似超限,驾驶执法车辆在相王停车场附近加速超车,在该车左前方行驶,陈某用扩音器朝货车喊话,让他靠边停车接检查,该车没有停车加速行驶,执法车辆超车后继续在其前方喊话要求停车检查,该车仍不停车继续加速行驶,其即让陈某联系前方执勤人员设卡拦截。在行进到青龙山红绿灯路口时,发现朱某驾驶的皖F×××××和胡某驾驶的皖F×××××的执法车已经在路口处拦截,该货车闯红灯通行,加速超车后发现前方有车即减速行驶,货车撞到执法车辆后保险杠,后加速行驶向前行驶;接着FZF011执法车加速超车后让他停车,被撞进路边沟里,后将前方大型车辆拦停,迫使该货车停车后发现驾驶员下车逃跑,将副驾驶妇女和车辆控制后报警。经检测,车辆超限14吨。
(2)证人朱某证言:其系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五执法大队协管员。2017年3月8日12时许,其与三大队队员胡某在203省道快速通道公安交通联合执勤点执勤时,胡某接到同事电话,得知宋疃方向有辆大货车涉嫌超载逃逸,让其支援到青龙山加油站设卡拦截。其驾驶皖F×××××号执法车、胡某驾驶皖F×××××号执法车赶到指定地点支援,看到一辆红色货车跟在皖F×××××号执法车后面闯红灯通过路口,两车即跟上货车,在交警四大队五中队附近时,听到砰的一声,货车撞到前方执法车辆,加速超车后,感觉车猛的一震,车辆开始跑偏,其抱紧方向盘,车就翻在路边了。其关闭车辆电源,从车里爬出来,上了胡某的车,往前行驶五六百米,看到货车停下,货车司机己经逃跑,有妇女从副驾驶下来,随后去了医院。
(3)证人吴某证言:其系李小杰妻子。2017年3月8日12时许,李小杰驾驶豫P×××××号货车从淮北市烈山区松山水泥厂购买了20吨水泥,从路边又买了13吨水泥,沿着101省道回河南项城,在宝迪公司门口处等红绿灯时,发现有交通执法车辆,李小杰说要是停车(接受检查)就得罚钱,因为货车超吨了,就没有停车,后来三辆交通执法车追赶,两辆在车前,一辆在车后,在青龙山黄桥道路上,货车右前侧撞到执法车尾左侧,将执法车撞翻到北侧沟里,李小杰因害怕就跑了。其下车后,发现执法车尾部被撞凹一块。
(4)证人胡某证言:其系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第三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2017年3月8日12时许,其在203省道快速通道公安交通联合执勤点执勤时,接到队友陈某电话,要求其到101省道中国石油青龙山加油站红绿灯路口设卡拦截一辆逃逸车辆。其驾驶皖F×××××号执法车和朱某驾驶的皖F×××××号执法车一起赶到指定地点,看到皖F×××××号执法车行驶在豫P×××××号货车前,即用喊话器让他停车接受检查,货车没理会,闯红灯通过。其和朱某掉头沿着101省道追赶。在中铁十四局附近,看到逃逸货车加速向前猛地撞击皖F×××××号执法车,将车撞翻到路边沟里,货车没有停留加速离开。其即下车抢救朱某,见到他从右侧车窗爬出,手臂上留着血,其接他上车,往前行驶五六百米,发现货车被截停了,司机逃跑,有女的从车上下来。之后,其送朱某去医院。
(5)证人李某证言:2017年3月8日12时许,郭某带着其与陈某开着皖F×××××执法车在宝迪红绿灯附近路面巡查,在路口直行时发现在从北向西右转道上有一辆红色P2C575四轴大货车轮胎较深涉嫌超载,然后货车右拐时向他摆手示意停车,他没有理睬,执法车加速超车后执法员陈某用车载喊话器让他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货车没有停,执法车就继续在货车前行驶压着他,然后同车的副大队长郭绍水让陈某给其他执法点打电话,让他们到青龙山红绿灯路口等待设卡拦截。车开到青龙山红绿灯时,增援的皖F×××××和皖F×××××车辆未来得及拦截,货车就闯红灯加速过去了,过了红绿灯500米左右,货车加速撞击了执法车一下,执法车加速向前躲避,增援的皖F×××××执法车超越货车让其停下,货车加速将皖F×××××执法车撞翻到路边菜地。皖F×××××执法车又压着货车开了一千米,货车靠边停下。其准备下去控制时,驾驶员开车门向路边菜地里跑,陈某上去没抓住。检查时,发现有一个妇女在车上,郭某打电话报了警。
(6)证人陈某证言同证人李某证言基本一致。
4.鉴定意见
(1)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2017年4月12日,经该所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淮北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2017年3月29日,经该局认定,皖F×××××和皖F×××××执法车损失价格计7036元。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查笔录,载明:2017年3月9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拍照固定,并对涉案车辆进行拍照固。
(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指认笔录,载明: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李小杰引领侦查人员到妨害公务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3)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辨认笔录,载明:2017年3月10日,陈某辨认出涉案犯为本案被告人李小杰。
6.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视频光盘及说明,载明:被告人李小杰驾驶豫P×××××号货车撞击皖F×××××号执法车、闯卡逃逸以及撞击皖F×××××执法车的经过。
7.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小杰供述:2017年3月8日12吋许,其驾驶豫P×××××号江淮牌货车载着妻子吴某从淮北市烈山区安徽省松山水泥厂装了32吨水泥,准备拉回老家河南省项城市,经梧桐南路右转进入101省道,开了一公里后,发现一辆公路执法车从其左边超车,在车前用喊话器向其喊话,执法车内执法人员向其摆手示意停车,其因车辆超载害怕被查,不敢停车继续向前开,因前车突然刹车,其刹车不及撞到前车保险杠,前车被撞后加速行驶,其继续开车前行。后来对面来了两辆中国公路执法车,一辆是普桑,另一辆是面包车,普桑车掉头超车朝其喊话,因该执法车突然刹车,其刹车不及将执法车撞到路右边。其往前行驶一百多米,因前方有车辆阻挡,其将车停下。其下车后,一名执法人员抓其左胳膊,其挣脱后逃跑。次日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投案。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小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杰近亲属已赔偿了经济损失,且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思考与启发】
交通执法人员几乎全是事业编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法的,是不是构成妨害公务罪,很多人存有疑问。此案例回答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2000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4月24日起施行)
重庆市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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