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是自首还是肇事逃逸?检察官一个举动揭晓交通事故背后的真相!【检察故事】

是自首还是肇事逃逸?检察官一个举动揭晓交通事故背后的真相!【检察故事】

阅读量:3820519 2019-10-26


听见忠诚担当
感受检察情怀
你和你的耳朵都不能错过的“检察故事”
福建省检察院福建新闻广播
在一起交通事故后,嫌疑人第一时间离开了事故现场,事后在公安机关调查中,他辩称当时不知道撞了人,请求从轻处罚,这是堂而皇之的辩护,还是欲盖弥彰的肇事逃逸呢?
今天的《检察故事》,我们就跟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林新金,到案发现场通过侦查实验,来揭晓这起交通事故背后的真相!

2018年7月31日凌晨4点半,杨某驾驶客车与前方路面正挑着货箱行走的蔡某发生碰撞,蔡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路边的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杨某只是下车查看车头是否损坏就匆匆驾车离开。当天下午,负责调查这起交通事故的公安民警传唤了杨某。在派出所,杨某供认当时驾驶车辆确实有撞到东西并发出响声,停车后没有查看后方路面上第一现场的碰撞情况,所以不知道撞到人。2018年12月28日,法院针对这起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按说,案件就此应该了结了。但是检察机关对本案罪犯所提供的证据一直存在种种疑问,在法院判决后,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向上级检察部门请示抗诉。
细心的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新金在审查时发现,杨某是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低速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后,在被害人倒地位置仅8米远的位置停车,却没有查看第一现场,反而只是关注车辆是否损坏就驾车离开。事后涉案车辆行车记录仪不仅内存卡显示为空白,而且人为删除在场车内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与证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笔录辩称,两人是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共同下车查看,没有发现异常,但是在公安机关向两人出示案发现场监控影像后,又改称赵某在案发现场没有下车。这就不排除被告人曾串通证人、隐匿证据,试图掩盖真相的可能。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新金: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事故认定杨某是负全部责任,但依照我们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的,是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本案被告人在案件中肇事逃逸后的疑点比较多,所以为了查清案件的真相,我作为承办人,有必要到现场去看一看。
为了更好地还原现场的环境,林新金在凌晨4点钟驾车来到事发现场,结合当时的光线、投影,车辆和受害人距离等因素,判断杨某主观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带着这些证据,林新金检察官再次提审杨某,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杨某终于说出了自己肇事逃逸的真相。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新金:
讯问过程中,杨某他就辩解,因为在案发现场光线太暗,导致他无法看清被撞击的情况。他当时眼神也是比较游离的一种状态,所以我就抓住这个机会,提到本案有个关键的物证监控视频,在案发的时间点里面,应该说现场的路灯光线照明是良好的,不存在影响他在停车查看后方障碍因素,我们通过现场的复勘也可以充分证实。过了一会儿,杨某供认了之前是因为害怕,知道开车撞到了人,不敢直接说出来。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杨某主观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没有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二审改判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新金:
驾驶者交通肇事以后,如果没有依法进行现场处置,还辩解说不明知现场的情况。像类似的这些案件,如果适用自首并在起刑点,也就是最低的量刑幅度上进行处刑,这一定程度上会纵容肇事者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并使某些案件的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所以按照现在法律的相关规定,肇事者如果未能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法定的相关义务,依法是应当予以严惩的。
将破案的“视野”由卷宗拓宽至现场,正是凭借着这股“较真”劲,和对细节的敏锐观察力,从事检察工作已有9年的林新金,共办理了400多件大大小小的案件,无一错案。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新金:
作为检察一线的办案检察官来说,我们既要用心,更需要耐心,特别是在案件有出现被告人的辩解,跟在案查明的证据不相符的情况,我们一定要认真审查,决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来源:莆田检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FM1036福建新闻广播(ID:fm1036-882)
有什么悄悄话要告诉小编的不?
来互动区留言呗!
没有!?那点个行吗?

在线QQ咨询,点这里

QQ咨询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