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动态
1淄博高新区法院:特邀调解化纠纷 公正高效获点赞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帮我们公司要回了这笔物业费……”
“感谢你,为我们公司要回了拖欠三年的货款……”
近日
淄博高新区法院特邀调解员
接连收到案件当事人送来的锦旗
他们纷纷为调解员们
公正高效的调解工作点赞
4名调解员齐上阵 架起业主和物业沟通的桥梁
原告淄博市某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某小区的80多名业主告到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法院立案庭收案后,考虑到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较大,如果采用普通的诉讼方式,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特殊,不利于小区的整体利益。
基于此,速裁诉调团队在接到案件后,果断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并对案情进行会商,制定了调解预案,明确了责任分工,团队法官靠前指导,四名特邀调解员分工协作,经过多次深入细致摸排,并与相关业主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全面掌握了双方矛盾症结的所在。
原来,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同时,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了解,由此产生了不信任,业主们以物业公司不作为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针对业主们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调解员们深入地了解了相关的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等,最终认定业主们所反映的问题并非物业公司的服务范畴,因此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同时积极地向广大业主们释法明理,告诉其拖欠物业费,是诚信问题,一旦物业公司起诉,日后会产生不利影响,经过特邀调解员多次不厌其烦的摆事实、讲道理,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相关业主已陆续缴纳了拖欠的物业费,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三年欠款难追回 一朝调解化纠纷
2017年,双方签订购货合同一份,约定淄博某玻纤公司购买光电公司产品一套,合同价款为136000元。光电公司按合同要求将产品运达并安装完毕,而玻纤公司仅支付货款40800元,后经光电公司长达三年的催促货款但迟迟没有答复,遂起诉至高新区法院。
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特邀调解员刘美云老师认真分析了案情,并及时与被告公司负责人进行电话沟通,告知被告企业负责人目前的诚信风险,以及纠纷一旦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企业需要承担的后果,以及可能面临的困难。
最终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在给双方当事人打了近百个电话之后,案件调解成功,被告全部还清拖欠货款,以及相关的利息。“太感谢你了,刘老师,拖欠了三年的货款仅用了一个多月就有了结果,你们的工作效率太高了”!光电公司负责人说道。
近年来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有效应对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缓解办案压力
高新区法院以特邀调解工作为抓手
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生力军作用
在法官的指导下,把非诉方式挺在前面
贯穿始终,深入推进“诉源治理”
切实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 特邀调解员调解 ■■
自2016年9月份成立诉调对接中心以来,高新区法院不断加强对特邀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组织保障力度,完善特邀调解员选任、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广泛吸纳具备良好沟通和调解能力的个人、仲裁员以及律师等加入到特邀调解的队伍中,以特邀调解员为主体,不断扩大调解领域,在诉前、诉中和执行阶段将纠纷委托或委派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 律师调解 ■■
■■ 仲裁员调解 ■■
在此基础之上,今年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推行“速裁+多元调解”的工作新格局,通过建立“速裁法官+调解员”的团队组合模式,使法官指导靠前,调解关口前移,同时积极推进司法确认,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今年上半年,通过特邀调解分流案件841件,占全院新收民商事案件31%,调解成功案件449件,调解成功率达53%。
链接:淄博高新区法院:特邀调解化纠纷 公正高效获点赞!
2何须对簿公堂,这里可诉衷肠——庆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侧记
“真是谢谢咱法院,没想到不用打官司就解决了,省时省力太方便了!”近日,庆云县某小区乔某来到我院,为负责诉前调解的法官送来了一面写有“循循善诱化解纠纷,春风细雨握手言和”的锦旗表示感谢。
2019年10月17日,情绪激动的乔某来到庆云法院。经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主动询问得知,今年5月份乔某在某装饰材料批发部购买油漆装修新房,9月份准备搬进新房时,墙体漆面大面积脱落。经与卖方沟通协商,并经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无果后,乔某一纸诉状将该装饰材料批发部告上法院。一方面考虑该类案件诉讼时间较长且需鉴定,另一方面乔某又着急乔迁新居,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综合两方面因素并征求乔某本人意见后,将该案转入本院诉前调解中心办理。诉调中心工作人员孙建民、赵丽华、冯天生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该装饰材料批发部经营人到庭,通过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装饰材料批发部经营人愿意赔偿原告所有装修用漆,并另行赔偿乔某现金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乔某表示后期还会在该装饰材料批发部购买腻子等装修用材。近年来,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迅速上升的现状,庆云法院立足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成立诉前调解办公室,抽调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诉前调解工作。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小额诉讼纠纷、劳务赔偿纠纷等案件,在接到民事诉状后通过导诉分流,先予诉前调解立案,尽快化解纠纷,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链接:何须对簿公堂,这里可诉衷肠----庆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侧记
3荣成法院:负债百万“老赖”不忘参加篮球比赛 转身撞见执行干警……
俗话说:不是冤家不聚头
只要想当“老赖”
总有一天
执行干警会带着手铐出现在你面前。
近日,
有名“老赖”去参加篮球赛,
转身遇见执行干警,
还没来得及比赛就被带走,
下面随小编看看这位“悲剧老赖”吧!
早上8点,篮球赛正准备开始,选手们都在摩拳擦掌,执行干警在搜寻了四块场地后,终于在比赛快开始前发现了侯某。“快快快,我看到侯某入场了……”说话间,早已等侯多时的执行干警迅速上前,侯某一转身正好撞了个正着,侯某先是一惊,随后又显得很淡定,或许他早已预料到了这一天。
案件回顾
2014年9月,侯某向银行借款160万元,侯某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但侯某在偿还部分欠款后就赖着不还,案件经荣成法院判决,侯某还应偿还本息及逾期利息130余万元,随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干警向侯某送达开庭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多次送达均无果,去住处寻找竟也查无此人,偶尔打通电话,侯某也称没有还款能力,虽然执行干警将侯某列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将其名下银行卡、房屋车辆全部查封、冻结,但却无济于事。
身为“老赖”也需要有自己的生活。今年10月,荣成市举办篮球赛,侯某或因篮球技术不错而被某企业请来当此次比赛的外援,缘份就是这么妙不可言,侯某万万没想到,申请人也在本次比赛名单之列,并将侯某参赛的时间、场次告知执行干警,执行干警接到消息后,为避免打草惊蛇,采用“守株待兔”的方式对侯某伺机而动。
当天清晨,执行干警提前1个小时到达赛场,在比赛还没开始便将侯某带回法院。在法院,执行干警对侯某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强调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鉴于侯某教育无果,执行干警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留15日。
释法过程中,侯某称其早已料到会有今天,却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没想到竟有如此固执的“老赖”,如果侯某仍坚持,接下来等待他的可能是拒执罪,希望侯某能在拘留所里好好反省。
链接:负债百万“老赖”不忘参加篮球赛 转身撞见执行干警,结果悲剧了……
案件速递
1龙口法院:汪增彬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一案一审开庭
2019年10月22日至24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汪增彬等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11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汪增彬纠集被告人汪增涛、施磊涛、王文龙等人在三山岛村港映路采取用汽车、石头堵路,安装限高杆等方式阻止车辆进出南海小码头,并以此相要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2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汪增彬在担任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三山岛村村委主任期间,为了树立威望、发展势力,纠集被告人王文龙、施晓蓬等人成立了“综合治理小分队”,多次在村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担任村委主任期间,被告人汪增彬还纠集被告人施志英等非村委成员参与村内工作,由被告人施志英负责管理被告人汪增彬个人领导下的村集体账目,其他被告人根据被告人汪增彬的安排负责不同工作,严重扰乱村内管理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汪增彬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汪增涛、施磊涛、王文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施志英、施国茶、季霞、施宽花、施书秋、施国良、施晓蓬为参加者且关系相对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庭审中,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将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当事人亲属共25人旁听了庭审。
链接:汪增彬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一案一审开庭
2黄岛法院:公司筹备期内发起人代收钱款,返还!
2015年5月,A公司登记成立。A公司是一个商品交易平台公司,B公司是其发起人之一。公司筹备期间,B公司以筹备组名义对外从事与A公司相关的行为。在发展客户过程中,B公司收取的会员费没有转付A公司,因会员费发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跟随小编来了解一起案例。案情回顾A公司作为商品交易平台公司,成立前需要吸纳会员,因公司尚未取得执照,大量工作在筹备期内由发起人B公司负责。2013年12月,B公司以筹备组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某商品交易所会员合作协议》,约定C公司交纳会员费100万元。由于A公司尚未办理好营业执照,2014年1月,C公司支付的100万元会员费由B公司代为收取。B公司收取的会员费没有转给A公司,致使C公司的会员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后C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会员费并赔偿损失。A公司作为责任主体与C公司达成协议,解除了合同,返还C公司会员费并承担了违约赔偿。然而,A公司如约履行了给付义务后,始终未收到B公司代收的会员费,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A公司将其股东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发起人对外向第三人收取会员费,该会员费应当作为设立中的公司财产,被告在收取之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交纳。被告不交纳会员费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已经根据生效判决对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万元及相应利息。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链接:公司筹备期内发起人代收钱款,返还!
3牟平法院:男子参加黑社会组织并殴打他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件
10月23日,牟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该案由牟平法院院长杨波担任审判长,牟平检察院检察长孙延杰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是牟平法院首起在涉黑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自2013年以来加入以朱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该组织联系紧密,并参加了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牟平区、高新区沿海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在此过程中受组织人员指使,于2013年7月18日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移送张某某涉黑案件时提出因被告人认罪悔罪,决定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移送后,主审法官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结合证据认为本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庭审中,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主审法官着重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简化法庭调查环节。本次庭审仅用45分钟。
链接:烟台一男子参加黑社会组织并殴打他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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