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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漫谈

阅读量:3801233 2019-10-26


? ?今天有个朋友在朋友圈分享了一个关于14岁男生杀死11岁女孩的新闻,我不禁想到了之前看过的种种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案例,说实话,青少年犯罪之所以目前如此吸引人眼球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青少年的犯罪和我们所认知的青少年应有的样子有了较大的冲突,我们发现青少年并不是原先我们所认知的单纯善良,他们之中的某些人的行为甚至比我们所知的“社会人”更加过分和丑恶,而且这种直击我们底线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罚更加引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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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几天的时候我旁听了第五届中德刑事法研讨会的第三场会议,主题便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治理问题,在会议中有来自中德两国青少年犯罪的专家以及来自朝阳区海淀区检察院的同志,他们的观点使我受益匪浅。
? ?会议中薄逸克教授和许乃曼教授提到在德国青少年犯罪也是一个很多专家重点研究的领域,他们介绍说德国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处理以教育为主,年轻人的重罪必须征求专家的意见,在教育和判处刑罚之间有一个界限等等,整体来看,德国对于青少年犯罪处于一种十分慎重的态度,以感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德国甚至细化的划分了18岁到21岁这个年龄阶段中应当对于适合条件的成年人适用青少年刑罚,可见他们的对于青少年犯罪是十分宽容的,而且当代德国主要法官全体在学习期间也受到了对于青少年犯罪从轻慎重处理的态度影响,这使得在实际判处的时候整个法律界也对于此判处也有较少异义。
? ?在我国刑法学者发言阶段,宋应辉教授提到中国讨论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在出现极端个案时。社会上主要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是:年龄小不是逃脱犯罪的借口;民法有将相对行为能力降低至8岁那么出于法治统一的思想刑法上也应降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还有当代青少年身体发育早、接触网络信息多导致的早熟问题等等。对于社会上的这种舆论,宋教授是持反对态度的,他认为建立完善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制度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之策,监禁刑会对青少年产生不利影响与使得他们和社会脱节甚至引发反社会倾向、会导致犯罪复发率提高。与会中的其他专家在发言中也基本持和宋教授相同的观点,其中负责有关法律起草的专家也有相似的表态,如此可见他的发言也代表了我国在青少年犯罪领域学界的整体态度。
?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种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现在我们从网络上时而得知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而得不到法律惩罚的新闻,每一次的类似事件的爆出都会引发网络关于法律的讨论,似乎我国法律在姑息未成年人犯罪甚至给未成年人起到了反向的引导作用。就我个人感受而言并非如此:
? ?一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特别是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任何一个有引人注目潜力的新闻都会成为媒体迅速传播的热点,何遑青少年犯罪这种社会的痛点,网络的迅速传播使得个案公开化和社会化,相对于多年之前青少年犯罪率或许并没有明显的提升,但是当时而不时的个案被大众所知晓的时刻在潜意识里我们就会认为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而法律在这方面的欠缺更是使得公众讨论意识大增。我们绝对不能以偏概全,要认识到未成年人整体的情况,为追求个案正义而弃整体与不顾原本就是不公正的行为。
? ?二是任何一个年龄的划分背后都有着病理学或者脑科学的理论支撑,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年龄规定,从8岁(如美国个别州)到18岁(如比利时等)不等,这些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等社会因素有着很大差异,我国家规定14岁作为分界线是一个较为折衷的选择(我国比较靠近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是14岁为分界限,有可能有这种倾向性)。不同年龄的人由于生理发育、成长经历、社会阅历等不同而有着不同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技术上看,没有人可以准确区分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且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对每一个犯罪人都个别地判断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也是不现实不经济的,因而结合国际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统一划到14岁是较为合理的安排。
? ?三是社会上主张降低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个主要意见是认为现在未成年人接触网络年龄更小、获取知识渠道更多,相对于之前也更为早熟。针对这一点我也想要反驳一下,对于网络的接触是大势所趋,是信息化时代到来时不可避免的,网络监管的缺失的确导致了低俗、色情等负面信息的大量传播,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有着不好的影响;其他网络信息的传播也的确给未成年人起到了开阔视野、增长知识的作用,但是从这一点就上纲上线到未成年人的思想成熟问题未免有失偏颇,思考能力判断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提升并不完全来自于外在信息的输入,绝对不能把个案当作普遍,即便是有相当部分的未成年人思想上更为成熟,也绝不能把未普遍的事情提前立法,正如黑格尔所言:没有哲学可以超脱时代,超脱时代的哲学是不稳固的。法律亦然。
? ?以上就是我的基本观点,那我们应当如何做呢?关键在于社会。正如一句老话所言:所有可以解决刑法问题的方式都不在刑法典里。我们只有加强教育,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的作用才是根本之策;另外在立法上借鉴德国,将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收教方式的处理更为细化也是有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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