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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翁起诉赡养纠纷 法院判决子女轮流照顾

阅读量:3799075 2019-10-26







九旬老翁起诉赡养纠纷   法院判决子女轮流照顾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一审判决四被告轮流照顾赡养原告,即被告严某三每年赡养原告唐某某三个半月(从2019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被告严某二每年赡养原告唐某某三个半月(从2019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被告严某四每年赡养原告唐某某二个月(从2019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被告严某一每年赡养原告唐某某三个月(从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以后每年以此类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出生于1925年,已九十四岁高龄,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女严某一,次女严某四,长子严某二,次子严某三四个子女。自2013年开始至今,原告由四被告轮流赡养。2019年以来,四被告因赡养原告问题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四被告在原告年事已高又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轮流赡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因被告严某四家庭条件较差,且自身身体欠佳,身边又无子女照顾,应适当减轻严某四的赡养义务,每年由严某四赡养原告二个月为宜。被告严某一虽系长女,但考虑到严某一年纪较大,且摔伤致肋骨骨折,尚处于康复期,赡养顺序应当予以照顾,故每年应当由严某一赡养原告三个月,被告严某二、严某三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应当每年赡养原告三个半月,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的原告已达九十四岁高龄,无法独立生活,单纯的给付赡养费不能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故应当由子女接回家中轮流照顾、赡养,才能使原告更好的享受到幸福的晚年生活。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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