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器材租赁关系,即出租人将钢管、步步紧、碗口、扣件等建筑器材出租与承租人用于建筑施工,按日计算租金并由承租人支付与出租人的法律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法》107条向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实践中,以出租人为守约方为例,建筑器材租赁关系发生纠纷后,出租人不单单只享有请求支付租金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请求返还租赁物、请求赔偿丢失(损坏)货品等诉请。为了充分保障权利人之利益,以及满足当事人胜诉之目的,在起草起诉状之时万不得遗漏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应根据情况不同而不同,作者以最普通的纠纷情况分享小小经验,以期共同交流学习。
一、请求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建筑器材租赁关系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提货单及货品退还单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口头)合同关系。若守约方不愿继续与违约方打交道,且事实已达到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条件,则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第一项诉讼请求均应为请求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法》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的目的:第一,合同的解除代表法律关系的终止,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全部列明清算,包括欠付的租金以及尚未退还的租赁物;第二,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出租物,否则,当合同尚未解除或未终止时,出租人只能要求承租人给付租赁物占有期间的租金,要求承租人返回租赁物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二、请求承租人依法给付租金
将给付租金应列为诉请第二项系因为建筑器材租赁中,给付租金的数额及利息应占全部诉讼标的的大部分。该部分最关键一点系应计算出尚未退还的租赁物日租金数额,因为,理想状态下,欠付的租金数额应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如不计算出日租金,审判期间的租赁费请求可能被遗漏,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
三、请求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
上述已提及《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其中一项即为恢复原状,原状即当事人双方的原始状态,合同被解除后,第一,承租人应结清合同存续期间所欠租金的同时,应全部返还自出租人处提取的租赁物;第二,如承租人在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尚未全部返还租赁物,则应按尚未返还租赁物的日租金标准赔偿出租人租赁物被非法占有期间的经济损失。
实践中,如数返还建筑器材的案例少之又少,根据建筑器材的性质及工程工地环境的实际情况,一定数量的租赁物必然被丢失或损坏,在租赁合同被依法解除后,根据合同的清算条款,或者根据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出租人有权根据其所有的、被承租人直接占有期间损坏的、丢失的租赁物价值,请求承租人依法予以赔偿,同时,应加计利息,利息自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时间紧迫,质量不高,如有意见,敬请赐教。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於保定莲花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