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杨某住在临街巷内的一处平房,邻居刘某因为开了一家饭馆,安装了一个大型油烟机,其排烟口设置在刘某自家的房顶上。
杨某的二层住房一侧窗户恰好与刘某安装油烟机的墙体相邻,两者相距约1米,中间形成一条窄道,虽不走人,但一直是杨某家一层住房主要的通风通道。
刘某的饭馆正式营业后,杨某发现自家二层房间里总有股油烟味,且一旦开窗通风,油烟味反而更大。
查找原因后,杨某发现原来是刘某饭馆厨房的油烟机排放口离自家二层窗户太近,只要油烟机一开,就会有油烟窜到自己的房间里。
杨某找刘某商量解决油烟排放问题,但刘某置之不理。
去物业投诉,物业管理人员也只能上门劝说,然而丝毫未起效果。
不得已之下,杨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改建油烟机的排放口,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受理此案后,先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的饭馆排放油烟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杨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
根据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刘某应当停止使用饭馆的油烟机。
评析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中几个方面的问题。
相邻关系,从权利的角度可以称为相邻权。
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这些原则,既是相邻各方正确行使相邻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一旦相邻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有排除妨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