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高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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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一定要知道的十个劳动法问题(下)

6安排待岗要合理
待岗原则上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词汇,一般指用人单位因环保整改、设备升级或生产淡季等非劳动者方面原因造成停工、停产,而对劳动者采取短期放假的一种管理方式,具体对应《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待岗本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市场变化而采取的一种用工管理行为,但部分用人单位因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或滥用,实践中产生各类因待岗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待岗不合规情形如下:
1.将待岗变成一种惩罚方式,故意实行待岗方式变相淘汰员工。
2.待岗期间需要每天到企业打卡报到。
3.待岗期间不发生活费。
4.双方未约定待岗期限,待岗期无限延长。
法律风险
不合规的待岗行为并不能降低企业的支出成本,企业除了需要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待岗第一个月工资以外,还要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而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企业不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的不合规待岗甚至恶意待岗行为将导致劳资双方的矛盾激化,引发一些类似补工资差额等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规范做法
1.确定待岗的正当理由,签订待岗协议书,明确双方在待岗期间的权利义务。
2.待岗期内不得限制劳动者的自由。
3.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4.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5.待岗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7工资台账要规范
整理工资台账是企业日常管理中的一项常规性事务,本身并没有太多复杂性。规范台账管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也有利于企业及时正确统计经营数据,避免争议发生。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实践中,部分企业或对相关法律的不理解,或有意而为之,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工资台账不规范情形如下:
1.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尤其对于提成类的工资计算混乱。
2.工资台账保管期限不足两年。
3.工资条中的应发工资项目经常随意变动,非法拆分工资项目。
4.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或一半发现金一半银行转账。
5.不足额支付加班费或实行计件模式的没有加班费。
6.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法律风险
台账管理期限不足两年容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劳动者根据情况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规范做法
1.研究学习《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树立诚信经营的思维,实事求是编制工资台账。
3.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4.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以便核实,建议选择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关于计时或计件加班费规定
5.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其他提醒:
1.将普通业务员的提成和回款挂钩是不合理的,不能将企业经营风险转移到职工身上。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提成方式、提成比例、业务代理范围,加强公章管理,减少纠纷。
2.实行计件模式没有加班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8假期待遇要明确
合法享受假期是劳动者应有权益之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待遇。
常见的假期待遇纠纷如下:
1.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只支付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甚至更少。
2.员工不申请用人单位就不安排休年休假,或以春节放假冲抵年休假。
3.员工入职一律等一年后才能休年休假。
4.病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5.女职工生育奖励假期间没有工资。
法律风险
不足额支付节假日加班费或假期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未安排休假及支付待遇等情形,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关待遇支出成本以及法律诉讼风险。
规范做法
1.足额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额外支出三倍)。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未休年休假的,要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额外支出两倍)。
3.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即可以享受年休假,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5.支付奖励假期间工资,标准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其他提醒:
1.休婚假时间原则上应该以领证时间为准,入职前结婚领证,入职后要求休婚假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2.不鼓励女职工产假期间回用人单位上班,女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提前上班的要求。
3.没有特别约定的,企业春节期间停产放假不得视为职工已休年休假。

9解除关系要合法
和谐劳动关系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数据显示,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约占全部劳动争议的35%。老高推出的“企业家要知道的十个劳动法问题”系列中许多问题都涉及解除劳动关系。
常见的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情形如下:
1.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听取工会意见。
2.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企业管理人员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解聘尚在医疗期的职工或者“三期”内的女职工。
3.经济性裁员没有经过法定程序。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未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即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未安排其他工作而直接解除。
5.未制定录用条件,试用期内随意解除。
6.在司法部门未定罪前草率地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规范做法
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要剔除病假、待岗等非正常工作月份的工资。
其他提醒:
1.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单方不愿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的,在法院未正式判决前应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不是终止。社会保险也可以中止缴纳。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过程中,就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的具有权利处分内容的结算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10职工离职要交接
离职交接本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在实践中仍发生大量因离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尤其在中小企业。
常见的离职交接过程不合规情形如下:
1.两不找(指职工长时间离岗后,双方互不联系)情况存在。
2.职工辞职未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提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情形之一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受上述30天限制。)
3.职工未填写离职申请表,离职协议中离职原因以及相关权利义务不明确。
4.不愿意出具离职证明,不及时终止社保、公积金关系。或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带有攻击性的言词。
5.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律风险
职工离岗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持续,可能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补偿金支出成本。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规范做法
1.要求职工按照法定要求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提出辞职。
2.要填写离职登记表,列明离职原因和离职时间,以及相关权利义务。
3.对"急辞工"、不辞而别以及假期满后未及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催告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4.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工资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他提醒: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提前30天(试用期内3天)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好交接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招聘新职工,应当要求其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动者以个人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部门不予支持。

文/佛山市人社局 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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