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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阅读量:3670691 2019-10-22


离婚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中,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超过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使离婚纠纷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离婚纠纷也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哪些情形下一方不得提起离婚
司法实践当中,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4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经审查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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