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纠纷
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法承担?

近日,有一好友与滴滴师傅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双方责任为37分,司机师傅在保险理赔的范围外要求该名好友承担停运期间的误工损失。对于好友的咨询,记录如下。
司机师傅主张的该笔费用是否有法条依据?
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那么,到底什么是经营性活动车辆?
经营性车辆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门运输的车辆。由于网约车的不断出现,一般以其是否拥有“网络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和“网络出租车驾驶员证”双证进行界定。也就是说,普通的顺风车不属于经营性车辆。
总结
对于你和滴滴司机的纠纷问题,由于对方是经营性车辆,所以他可以主张在停运期间的损失。但是,由于你们双方都有责任,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在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期间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实践中,一般是两者折抵一下,最后计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