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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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八)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字、捺印并非其本人所为,如何认定实际借款人
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字、捺印并非其本人所为,除应明确真正的签印人外,还要综合考虑出具借条时的具体情形及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借款实际由谁取得及其用途、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当事人对相关情况是否知情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实际借款人。
(九)在借条的非正常位置签名的,其身份如何认定
就借据上签名意义而言,签名人显然处于最有利的地位,其控制风险的行为成本也最低,故应由其承担证明签名意义的举证责任,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签名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推定其为借款人。在借款人署名后便签字的,从签名位置上来看符合借款人的特征,在签名人未提供其他充足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认定其为借款人。
(十)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的债务主体如何认定
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但在实际收取款项后并未将款项交付给借条上记载的名义借款人,该行为人并非中间人或经手人,而应认定为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十一)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的,其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项目工程或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的认定,首先,应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有权代表行为或有权代理行为;其次,审查有无被代理人追认;最后,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十二)公司倒闭后未经清算,其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在清算问题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在发生这种情况下,由于上述财产、财务文件的丧失导致的结果是公示彻底无法进行清算,故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发生上述两种情况时,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之后公司解散,如果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予以解散的,那么上述人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十三)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保证人的身份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标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