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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路庄村、东辛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阅读量:3616254 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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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自然征公告〔2019〕6-15
根据禹城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东城街道路庄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东城街道路庄村土地位于七斗路以西。征收土地面积28.515亩,全部为农用地(耕地26.97亩,农村道路0.921亩, 沟渠0.624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53.981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德国土资字〔2018〕88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共计1.169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路庄村村委会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42.7725万元。由禹城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路庄村村委会交付土地前一次性拨付给东城街道。土地批复后,由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禹城市东城街道组织指导路庄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办理村民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  张印   联系电话:0534-7366660)
禹城市自然资源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禹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东辛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禹自然征公告〔2019〕6-14
根据禹城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东城街道东辛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东城街道东辛村土地位于七斗路以西。征收土地面积29.109亩,全部为农用地(水浇地27.603亩,农村道路0.417亩,沟渠1.089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57.188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德国土资字〔2018〕88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共计22.27995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东辛村村委会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43.6635万元。由禹城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东辛村村委会交付土地前一次性拨付给东城街道。土地批复后,由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禹城市东城街道组织指导东辛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办理村民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  张印   联系电话:0534-7366660)
禹城市自然资源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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