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已经年满60岁的员工,其本人没有申请辞职,但已基本丧失劳动力,单位该如何处理?这又是职场中遇到的另一种难题,其实只要单位遵纪守法,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能够依法办事,处理起来是不难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如果这时终止劳动合同,是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但是对于已经达到60岁的员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是否为员工缴纳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用人单位是要受到追责的。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的规定,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的,而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的,用人单位有责任协助为员工办理退休,办理退休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对用人单位来讲才算是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但是用于员工的原因,在单位工作时间不长,虽然年满了60周岁,但是养老保险不足15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做好该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终止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并帮助该员工办理好社保关系的转移或是征求本人的意见,协助办理退保等,做到仁尽义至,让员工走的开心,走的欢心,同时也可以提高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如果该员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以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该员工虽然达到了60岁,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该员工无法办理退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员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赔偿员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经济损失,即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或者双倍的赔偿;二是为员工补缴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没有缴纳的社会保险,补缴完成后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的,协助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用人这样操作了,也叫后知后觉,也能够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总之,单位这个员工虽然已经年满60周岁,或者说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员工在年轻时,也是为用人单位作出了贡献的,符合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除了依法办事以外,还应当讲道义,讲法制,只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员工着想,真心实意尊重员工,处理起来也是比较方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