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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散校园欺凌,呵护“少年的你”

阅读量:3885425 2019-10-28



正在热映的电影《少年的你》聚焦校园欺凌话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尤其是在未成年保护法大修、增设校园欺凌防控措施的背景下,电影画面把校园欺凌给孩子造成的伤害直观展现,直击人心。在揪心痛心之余,也让公众对这一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相比较影视作品中的剧情,现实发生的案件往往更为残酷和触目惊心。
辽宁大连10岁女孩被家住同一单元楼的13岁男孩蔡某某加害身亡,由于蔡某某未满14周岁,免予追究刑责。
我国法律中关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是1979年刑法典编纂时确立的,距今已有40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样,“自我意识”过早觉醒,就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而言,如今的14岁少年与40年前的14岁少年已不可同日而语。新《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至8周岁。所以,有人建议把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

在大连案件中,很多人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在《刑法》中。但也不是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没有问题,比如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现象。前者像校园霸凌、幼儿园保护不周、对弱势未成年人保护不足,后者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过于宽容,收容教养制度不力,导致再犯概率加大。在刑罚体系的衔接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除了流于形式的收容教养,也没有能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更好的替代刑罚措施,导致未成年人要么是重罪,要么是无罪,缺乏中间过渡的教育矫治手段。
一些低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知道自己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才有恃无恐。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12岁,依然会出现11岁的罪犯。关键不是年龄,而是行为人是否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一些国家对于判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遵循“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根据该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这个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这名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一方面,不追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一种保护,但只有相应的矫正和管教措施都跟得上,这种不追究才不至于成为一种纵容或养虎为患。另一方面,如果受伤害者也是一位未成年人,保护将如何做到更完善,只是进行心理疏导,还是有更好的措施抚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创伤,当施暴者及其监护人无力赔偿时,国家是否有相应的补偿制度?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被寄予了治本的厚望。从增加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到明确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再到要求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法律的修订完善不仅让处理校园欺凌案件有法可依,避免了以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做法,也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家庭等各方的责任,为治理这一问题提供有力的抓手。
彻底铲除校园欺凌的土壤,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实中,有的家长要么过于严苛、要么过于放任;有的学校过度重视知识传授、忽视价值观引导;有的老师把欺凌行为视作孩子间“过分的玩笑”,重视不够;还有不少影视作品和网络平台充斥着暴力因素,这些都是校园欺凌和暴力滋生的土壤。因此,既要通过教育引导把“践踏、侮辱他人的红线不可逾越,否则必付出代价”的观念种子种在孩子心底,也要家长、学校、政府、社会形成合力,调试好种子成长的环境、剔除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更多的阳光雨露滋润孩子的心灵。

电影中,小北呵护了备受欺凌的陈念。生活中,每个少年的你都需要被呵护,这份呵护来自于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教育理念不断转变、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成年人保护的步伐更加坚实有力,校园欺凌和暴力这一难题得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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