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里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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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华市教育局出台了《金华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并对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本办法所称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从事以学科教学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等并收取费用的相关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哪些属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呢?
(一)利用晚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等课余时间,在本人家里、租借房屋或利用学校资源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或开办各种名义的特长班、兴趣班等。(二)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生源的;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三)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举办文化类补习(培训)班,参与教学或管理的。(四)在同一场地(或不同场地)分批次给学生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辅导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家长和学生意愿,诱导、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六)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特长培训;或委托他人、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七)参与组织或聘用异地教师(含未就业大学生)举办各类有偿辅导班、特长班。(八)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违规补课、有偿家教。(九)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十)其他应认定为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违规违纪行为。(十一)中小学课后托管服务不属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违规违纪行为。
对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
将如何处罚?
(一)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被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1.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2.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扣除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3.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4.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在指定范围内寻聘,直至开除或解聘。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二)下列人员除按前项规定处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根据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予以免职。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荣誉获得者存在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所列行为的,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3.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解除聘用合同。4.党员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三)中小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参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或为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学生信息、组织或介绍生源的,予以解聘。
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校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治理不力、不作为的处理办法:本校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被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查实的,视查实次数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警告、记过、免除职务等处理,并取消学校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结果作为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处分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对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处罚规定严于本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看来教育局这次是动真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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