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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部委发文:厘清边界,医保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料费用

阅读量:3878677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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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酝酿已久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10月25日由国家卫健委等十二部委联合发布。
针对当前医养结合领域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加强政府支持力度等方面的举措。
其中关于医保支付存在的问题,《意见》要求加大保险的监管力度,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

医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医疗卫生服务费用
10月25日印发的《意见》,此前在多个场合已有“预告”。9月17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相关负责人透露,该文件于9月11日已由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拟于近期由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以破解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
医养结合主要是指面向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在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医疗卫生方面的服务。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2.5亿,占总人口的17.9%,而失能老人则达到4000万人,医疗服务和养老照护需求都十分巨大。
然而,自2015年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部署医养结合工作以来,医养结合被“钻空子”、“打擦边球”的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明确“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要求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
《意见》还明确,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并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减轻税负,加强土地保障打通“堵点”
《意见》中明确了多项减轻医养结合机构税费负担的举措,覆盖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其中提出,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据了解,业界常抱怨很多医养结合扶持政策落不了地,如土地性质变更困难,制约了部分医养结合企业发展。近日,卫健委老龄健康司司长王海东也指出,土地是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堵点”。
针对这一“堵点”,《意见》提出要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并设置了五年的期限。
其中规定,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而对于五年期满,以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意见》提出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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