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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讯】支付自然人所得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你们企业违法了!

阅读量:3878662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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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问柏图:这个月我公司聘请老师培训税务新政,支付老师1万元课酬,我公司用自制的课酬单入账了,请问是否可以?
我当然回答他:不可以!因为自制的课酬单入账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及时纳税调增。
公司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等所得的时候一定要记着扣缴个税,即便是课酬金额再低,也要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1万元课酬应扣缴个税=10000*(1-20%)*20%=1600元
哪些所得需要交纳个税?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经营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目前只有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其余的8项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其余的8项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现在好多企业都违法了,支付自然人的8项所得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税如何处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

友情提示
自然人取得所得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根据目前的政策和征管情况,对于综合所得中的三项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不再代征个税,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代开发票和扣缴义务相分离,税务机关只管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仍由扣缴义务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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