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最高法网站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事审判区别于其他审判的重要特征在于它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伦理道德、社会稳定于一体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运用多种工作方式,妥善处理案件。在家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发挥一项功能,处理好三个关系。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审判原则。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幼儿的抚育、老人的赡养都需要以家庭为纽带,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等案件中反映暴露出来的违背基本伦理道德,如遗弃、虐待、暴力等案件,人民法院一定要严格把握,依法判决。在工作中必须树立一个理念,就是通过办理一件案件,弘扬一分美德,贡献一份正能量。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功能,具体做好两个到位。一是对受损家庭关系修复到位。审判中充分发挥对家庭关系的诊断、修复作用,通过调解、走访等活动,深入了解家庭关系纠纷的根源,提出解决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帮助当事人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做到“法官善断家务事”。二是对激化的家庭矛盾处理到位。审判中对于根据社会伦理规范、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确实应当果断处理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不宜继续维持,应当坚决依法判决,防止恶化的家庭关系和激化的家庭矛盾演化为社会矛盾。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妥善处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关系。法院审理首次诉讼离婚案件,应当对当事人感情基础、纠纷类型、矛盾特点等认真分析。综合考虑后具有修复可能的,应尽可能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如果评估后认为维持原有婚姻关系可能性不大的,应尊重当事人意见。维护婚姻稳定并不是维护死亡婚姻,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坚持。对于冲动型离婚案件,要认真甄别,实践中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不再诉讼离婚的约占50%,这表明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具有较大的修复可能性。鉴于这类案件兼具上述两种情况的部分特点,审判中要充分利用调解优先、设置冷静期等制度,为冲动离婚提供一个缓冲器。二是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争议多发,要充分听取能够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子女意见,对拒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或未妥善安排的,暂不判决离婚。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案件,要主动明确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约定,避免双方因子女探视问题引发纠纷,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三是要妥善处理好老人的赡养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赡养老人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家庭美德,老人在子女家庭建设、孙子女养育中贡献很多,在赡养纠纷、分家析产、继承等案件中,要切实做好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发挥好审判的教育评价、亲情修复功能。来源:人民法院报【免责声明】: “宜宾家事律师凌明 ”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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