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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法官张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需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阅读量:3878602 2019-10-28




德州中院第二十期《法官访谈》节目
今天播出啦!

生病就医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经历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医院诊疗行为不当、患者对医院治疗效果认识不同等原因,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那遇到医疗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又应当注意什么?今天我们请到陵城区法院丁庄法庭庭长张勇法官,让他来给我们大家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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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张法官,您能不能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都包括哪些案件?
 张法官: 所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这里面,不仅包括普通的就医引起的纠纷,还包括患者一方与医疗美容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的患者损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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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张法官: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以下特点:一是矛盾大、调解难,医患双方对立情绪比较严重;二是专业性强、举证难,患方大多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诉讼程序;三是诉求高、处理难,社会各界广泛将患者列为弱势群体,患者对诉讼的期望值高;四是鉴定多、程序难,需要经过专业鉴定,程序复杂,耗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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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如果要付诸诉讼,患方需要做哪些准备?
 张法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患方对其与医院是否存在诊疗关系、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需要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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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本身掌握的材料就少,自身的医学知识又不丰富,与医院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那该怎样去证明这么多需要举证的事项?
 张法官: 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实际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损害后果也可以通过鉴定来判断。所以,患者首先要证明其与医院之间存在诊疗关系,也就是患者在该医院就诊,在此过程中,患者需要注意保存病历手册,票据等证据材料。比如,在我审理的案件中就有这样一例,2016年原告王某因发热到被告陵城区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入院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后病情加重转院到省城某医院进行治疗,至今未出院。原告王某认为被告陵城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申请,经当事人双方的选择,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陵城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陵城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原告目前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承担轻微责任。据此,我们又委托了北京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定残前的护理期及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及定残后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营养费用进行鉴定,确定了原告王某的损害后果及确切损失。最后根据上述鉴定意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我们依法作出了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5

主持人: 张法官,就您的审判实践来看,患者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什么?
 张法官: 首先,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一定要保存好病历手册、化验单、票据等证据材料,其次,要重视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重要证据。最后,要端正思想,相信法院会给自己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结   语

虽然我们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医生,但是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患者,所以我们就医就无法避免。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在就医过程中,如果遇到医疗纠纷,一定要选择合法渠道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   THE END  —(张群  朱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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