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刑辩,您的刑辩知识数据库,我是今天的知识管理员玉冰。
上一期,我向您分享了《刑事证据常见问题的审查与处理》讲座第一部分的内容,本期,我们继续来看看讲座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的内容。第二、三、四部分分别祥述了证据搜集过程、防止翻供方面及物证或赃款、赃物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一一来看一下。
应当收集而没有搜集的证据
首先,讲座将第二部分证据搜集过程存在的问题分成了两个方面来讲解,第一个方面是应当搜集而没有搜集的证据;第二个方面是已经搜集到但没有装订入卷或随案移送的证据。那么,哪些是应当收集而没有搜集的证据呢?文章列举了五个。1.痕迹(血迹、指纹等)的提取和鉴定法官发现,在不少案件中,犯罪现场有血迹,或提取的作案工具、或者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有血迹。但是,翻遍所有的案卷材料,就是找不到对血迹的鉴定材料。另外,对于提取的作案工具,例如刀、铁水管等,也没有提取指纹进行鉴定。对于这种情况,主审法官也调查过,得知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或者目击证人较多的情况下,侦查人员认为证据已经够了,可以结案了,所以也就麻痹大意,工作也没有做那么细致。但是,犯罪嫌疑人认罪了还可能翻供,还有可能为别人包揽罪责;目击证人虽然较多,但打斗的场面一般比较混乱,也有可能看错,而且一些所谓的目击证人还参与了打斗,是污点证人。所以,过分地相信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目击证人的证言,往往很难办成“铁案”。为此,法官建议,对发现的可疑痕迹要尽可能地进行鉴定;对于作案工具上的指纹要尽可能地提取并进行鉴定;确实提取不到的,或提取的指纹不完整而难以鉴定的,或提取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不符的,就写一份说明并附卷。2.通话清单和电话开户登记资料的查询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进行毒品交易;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或者在作案前与被害人有过电话联系,或者在作案前通过电话与他人密谋犯罪或纠合他人参与犯罪,或者作案后拿走被害人的手机并适用。这些种类的案件,通话清单和电话客户登记资料在破案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在“无头案”中,很多都是通过查询通话清单和电话开户登记资料掌握到被害人生前的活动情况,并锁定犯罪嫌疑人的。3.户籍资料在大案、要案方面,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以上的案件,侦查人员比较注重户籍资料。但是对于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有不少案件只有一封挂号信的存根,没有下文。而经过法院发函查询,对方判处所一般都给予了回复。实践中,法官也发现过确实有被告人冒用他人名字并导致法院判决出现搞错被告人姓名的问题。所以,法官希望侦查机关在起诉前尽量把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情况核实清楚,尽量避免带病起诉。如果发函两次后,对方户籍机关没有回复的话,可按自报姓名来处理。4.前科材料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中的的裁判文书的搜集一般都比较重视,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材料的搜集往往重视不够,不少案件只有判决的材料,没有释放的材料。由于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往往存在减刑的情况,导致实际被释放的日期与当初判决书上的终止日期不一致。而被告人是否累犯还得以实际释放的日期为准进行计算,这样就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累犯的问题认定不准,影响了起诉的质量。法官遇到这种情况还得要求公诉人补充,或者法官自己调查核实,最后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5.赃车的登记资料在办案中,侦查人员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是借他人的,或者是偷的、抢的,在查明后就发还给车主,这一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一些车辆需要法院处理的车辆,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车辆的登记资料。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作处理,因为错判的风险很大。所以,法官建议公安机关,对于需要法院处理的赃车,公安机关都要提供车辆的登记资料。已经搜集到的没有装订入卷宗或随案移送的证据
以上五种是常见的应该搜集而没有搜集到的证据,那么,该重视哪些已经搜集到的却没有装订入卷或随案移送的证据呢?最常见的是书信、证件等,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了一些书信、被害人或被告人的证件等,但这些证件没有附卷,也没有移送。举个例子,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是吴某某的前男友黄某),吴在她的出租屋内应她前男友黄某的要求用绳索将黄勒死,第二天她又回到该出租屋,写了一封信,描述了她杀害男友的原因、经过、作案手段等。侦查人员将这封信送交鉴定部门进行了笔迹鉴定,在卷宗里见到了书信的照片、笔迹鉴定结论,但就是找不到这封信的原件。这封信最后都不知去了哪里。检察官也问过侦查人员,但最后还是没找到。再如,被告人李某某嫖娼后因嫖资问题将明某某杀害一案,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的出租屋内发现了被害人的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等,并在现场勘查时给证件拍了照。这些证件是确认被害人身份的重要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即没有订入卷宗,也没有移交给检察院、法院,最后都不知道去了哪里。防止翻供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接下来我们看看讲座第三部分的内容:在防止翻供的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在各区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有视听资料的占10%左右、中级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有视听资料的占30%左右。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没有及时录像以固定证据。不过,犯罪嫌疑人在进了看守所之后,经过同仓的指点,有可能翻供,在侦查工作的后期就和能全部翻供或避重就轻部分翻供。统计发现,全部翻供或部分翻供的被告人超过50%。当检察官或法官问被告人在法庭的供述与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什么不一致的时候,他们回答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察打我,警察不让我睡觉,我没有办法才照他们的意思说的;警察做的讯问笔录不让我看就叫我签名,我根本不是那样说的;警察诱骗我,他们说我的问题不严重,只要我把问题说清楚了就放我。对于亲笔供词,少数被告人说:是警察写好材料,叫我抄的。对于以上问题,法官建议对被告人讯问时,尤其是他开口供认时,及时进行录像,以固定证据,并将证据随案移送。物证或赃款、赃物的处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最后,我们来看看讲座第四部分的内容:对于物证或赃款、赃物的处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最常见的问题是:不该发还的证据被发还。在个别案件中,侦查物证在还没有提取所需要的证据的情况下被侦查人员发还了。当法官发现这一问题后,侦查人员再找被害人家属索回物证进行补充提取相关证据,最后被律师质疑程序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被人杀死,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在犯罪现场的地上发现一部带血的手机,侦查人员查明手机是被害人的,于是发还。但是,手机上有血迹,如果是被告人的血,就证明被告人在犯罪现场留下血迹,这就是证明他犯罪的证据之一。如果手机是被告人的,也证明被告人可能去过犯罪现场,这也是证明他犯罪的证据之一。但是,侦查人员在没有对血迹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在没有对手机信息内容(手机内有被害人哥哥发给被害人的短信)提取的情况下就将手机发还。结果现场勘查时发现的一部手机成了一个疑点,法官不得不要求侦查机关将手机追回,以排除疑点。总 结
总结一下,我通过两期今日刑辩向您分享了法官视角下《刑事证据常见问题的审查与处理》的讲座内容,讲座从证据本身、搜集过程、防止翻供以及物证或赃款、赃物的处理四个方面详细例举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我认为,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学会以法官的视角审视证据,学会从问题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律师的质证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的过程,这篇文章,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看到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关注的证据内容,之所以向大家分享这篇文章,就是希望法官视角下发现的证据问题能给刑辩律师一个证据审查的方向,比如审查《抓获经过》时着重审查出具文书的主体是否适格、抓获经过内容是否详细、具体;审查鉴定结论时着重审查是否对重伤案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毒品案件中是否对查获的毒品成分、含量进行了鉴定;侦查机关是否对案发现场的可疑痕迹进行了提取;是否调取了通话清单与言辞证据进行印证;是否对赃款赃物去向进行查明等等,通过审查证据发现问题并提出质疑,更好的行使辩护权。好了,以上,就是本期今日刑辩的全部内容,我们下期见。
文章来源:说刑品案 | 知识编辑: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