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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猫"捕野兔致人死亡 一男子被判刑

阅读量:3869859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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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王某某因在玉米地里私设“电猫”打野兔补贴家用,造成同村的岳某某遭电击死亡,王某某最终也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建宁在清涧县折家坪镇张家岔村寨子沟二坝西侧土路上用电瓶铁丝铺设约1000米长的电网欲点击野兔等售卖。当日约24时许,同村村民被害人岳小刚联系的康建华欲偷捡其电击的野兔,行至铺设好的电网时岳小刚不幸被电网击中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0月23日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18)952号鉴定意见,死者岳小刚死亡原因符合电击死亡。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建宁为捕获野味,在清涧县折家坪镇张家岔村寨则沟的山间道路上布设电猫,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虽然其在通电之前已经采取了告知附近村民、沿路查看以及等待天黑无人上山之后通电等措施来避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但仍然造成同村村民岳小刚触电身亡的结果。王建宁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建宁在案发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本院认为,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被告人王建宁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其本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且其在案发后迅速到公安机关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西部法制报 王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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