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在对草案表示总体赞同的基础上,积极建言献策,并对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予以了充分关注。
近期,社会公众聚焦犯罪低龄化问题。如何约束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对这一热点、难点问题,多名与会人员建议应当保留并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增加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如果处理不好,一方面社会公众不满意,认为放纵了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他们可能因此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危害越来越大。”对此,李钺锋委员建议草案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进一步在适用条件、主体、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错分别干预制度这一链条更完善有效。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作为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对这一问题深有感触。她表示,收容教养制度即使取消,对于这部分的法定程序和最后的处置措施,也应留有相应规定。“无论是国外还是一些少年司法比较完备的地方,对这部分孩子的法定处置程序、措施都是有规定的。”
吴月委员表示:“强制教养主要解决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心理偏差已经相当严重,亟须干预,但又没有监护人、家庭已无管教能力或者不再适合由监护人管教等特殊情形。”
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让这些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也不见得合适。因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和犯罪未成年人在行为性质等方面截然不同,都进入到专门学校会相互影响。”杜玉波委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管教办法。
鲜铁可委员建议,应当建立“对有不良行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对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级干预矫治制度。“如果删除了这章规定,分级处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环,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的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这一章规定比较麻烦,肯定有分歧,但是只要有分歧就回避的话我不赞成。”
郑功成委员尖锐地指出,未成年人杀人案对社会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就是未成年人杀人放火都没关系,这个导向非常可怕”。因此,他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实际上也是为了预防更多的人犯罪。”他说。
在未成年人极端犯罪案件中,父母作为监护人往往严重失职。
吴月委员指出,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据此,她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切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法治教育应当先行。
“对于未成年人加强法治教育,一方面是自我保护的教育,另一方面是不能、不敢危害他人的教育。”符宇航代表认为,草案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作为法治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中“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需要加强力度。她建议,可以改为“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作为法治教育的必修课程。
延伸阅读:14周岁的刑责年龄划定,真的合适吗?(作者:吴钩)
2019年第一天,就看到了一条骇人听闻的新闻:2018年12月31日晚18时许,湖南衡南县三塘镇发生一起凶杀案,两人死亡。杀人嫌犯正是死者的儿子、13岁男孩小罗。因为家庭琐事,此人将父母先后锤杀,然后逃跑。警方随后悬赏3万元征集抓捕线索,1月2日,逃逸的小凶手被抓获。
尽管凶徒已落网,但律师说,杀人者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这是短短一个月内湖南发生的第二起未成年人弑母事件!
2018年12月初,湖南益阳也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血案:一名只有12岁的少年持刀杀死自己的母亲。由于未满14周岁,这名弑母的少年已经获释,准备回学校上学。尽管让弑母者回归校园之举引发了其他学生家长的恐慌,但警方的做法无可指摘,完全合乎法律,因为按现行《刑法》相关规定,14周岁以下为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换言之,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恶少年残忍弑母却免受半点刑罚的事实,让许多人不管在情感上还是理智上都难以接受。因此,很多评论益阳弑母案的网友都认为,应该尽快修订《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提前。现在,衡南少年锤杀父母一案再次刺痛了人们的神经
我当然也希望14周岁的刑责年龄线降下来,调至12周岁乃至10周岁。原因有三:
第一,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的最低刑责年龄标准相比,中国现行《刑法》中的刑责年龄是偏见的。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12周岁是最低刑责年龄的标准。实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责年龄甚至比12周岁还要低,比如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刑责年龄为8岁;英国将10周岁以下列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在新加坡,7周岁以下才可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中国香港也是将未满7周岁确定为完全不负刑责年龄。而按中国大陆现行《刑法》,14周岁以下就可以完全不负刑责。
第二,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已出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曾发布过一份《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指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面对低龄化的犯罪趋势,还坚持将14周岁以下列为完全不负刑责年龄,是不是已不合时宜?
第三,现代社会营养充足,少年儿童的生理与心理都要比从前早熟得多,比如衡南那个锤杀父母的少年人,个子应该高出他母亲一个头了,据说平日就经常殴打智力障碍的母亲,以致他父亲打工从不敢走远。那么,我们还可以天真地认为一名十二三岁的少年“什么都不懂”、“年幼无知”吗?
不过,同时我又认为,至少在近期之内,修订《刑法》、修改刑责年龄的可能性并不大。2018年的《南方周末》年终特刊请人“预测”2019年可能会发生的十件事,其中一件是:会不会立法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我的回答就是:不会。
我判断的理由也有三:
第一,在法学界,“修改刑责年龄”并未形成多数共识,尽管有一部分法律工作者确实提出应降低刑责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但持反对意见者也很多,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的宋英辉教授,就坚持反对降低刑责年龄,因为他认为,“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
第二,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未看到立法机关有修改刑责年龄方面的立法计划,甚至连“探风球”都未放出一个。虽然2016年“两会”期间,曾有一部分政协委员在讨论校园暴力伤害事件时,提议降低刑责年龄,但同年5月28日,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说,“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一表态,暗示司法部门不会仓促修改刑责年龄。
第三,降低刑责年龄的立法,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纷争。2016年,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的盟友曾推动通过一项法案,将刑责年龄从15岁降至9岁。法案的支持者认为,成年人刻意利用15岁以下少年来从事贩运毒品等犯罪行为,修法有利于堵住司法体系的漏洞。但菲律宾的新法案让人权团体深感不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也对此表示关切。对于立法者来说,他们需要顾虑修法可能会带来的舆论压力与道义压力。因此,我预计中国不大可能会在2019年修订《刑法》,降低刑责年龄。
然而,2018年底湖南连续发生的两起少年弑母恶性案件,已经足够让人们思考一个问题:14周岁的刑责年龄划定,真的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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