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5日,长汀濯田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婚姻纠纷。
事情起始
刘某与庄某、张某系亲戚,张某(男)经亲戚刘某(女)介绍与邻村的庄某(女)认识,两人认识后很快就确认了恋爱关系,张某与庄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于2019年8月11日举行了订婚、立红单等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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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张某提出让庄某先怀孕、后结婚的想法,庄某不同意,二人意见不和导致矛盾纠纷产生。庄某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约,张某则要求庄某退还其交往过程中的各项花销费用,包括恋爱花销、张某父母支付给庄某的见面礼金、张某支付给庄某的微信红包、订婚时张某支付的聘金拾万元、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枚、苹果手机一部。因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导致双方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纠纷进一步扩大。
争议焦点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濯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退还拾万元聘金没有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花销费用、张某父母支付给庄某的见面礼金、张某支付给庄某的微信红包及订婚时的金戒指、钻戒、苹果手机是否归还。
张某认为
张某父母支付给庄某的见面礼、张某支付给庄某的微信红包及订婚时的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枚、苹果手机一部也是属于彩礼的一部分,执意要求庄某退还。
庄某则认为
因张某提出无理要求而导致其提出解除婚约,已同意退还拾万元聘金。但张某及亲戚对外散布具有侮辱庄某声誉的言论,严重损害庄某声誉,故不同意退还除拾万元聘金外的“礼金”,并声称除聘金拾万元外的“礼金”应作为与张某交往的补偿。
调解过程
随后,调解员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向双方讲解法律法规中有关彩礼应当归还的情况。
后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从农村传统的风俗习惯及法律规定告知庄某因其未与张某领取结婚证达成婚姻关系且由其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情况下理应退还彩礼;再对张某散布具有侮辱庄某声誉言论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停止对庄某声誉的损害;告知张某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其在恋爱期间的花销、微信红包等费用属于礼节性交往的赠与、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消费、共同消费且又无其他意思表示(仅为取悦对方或表露情感)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范围。
最后调解员又针对双方系邻村,媒人又是各自亲戚,从法、理、情的角度对纠纷利害关系进行分析,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了协议,即庄某返还张某聘金拾万元整、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枚、苹果手机一部,张某当面向庄某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散布侮辱庄某的言论损害庄某声誉。
一场婚姻纠纷得到圆满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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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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