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某华失火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失火罪判处高某华有期徒刑六年。
2018年5月8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华在辽宁义县稍户营子镇花尔楼村荆条山的自家耕地浇水期间,将其耕地杂物用火柴点燃,后引发火灾,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130亩,过火株数82490株,原木材积2891.896立方米,原木价格1000元/立方米,林木损失共计2891896元。因本案影响较大,故法院在受理此案后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业合议庭,主审法官尹明审前多次阅卷、熟悉案情、制定庭审计划,审判委员会更是对于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2次研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华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高某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高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失火烧毁林木造成的经济损失2891896元。此案的宣判,彰显人民法院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的坚定决心。
火灾会给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危害,有悖于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因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注意防火,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任务尽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