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即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情况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环境不好全或者存在重大隐患的,劳动过程中极易发生工伤事故,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胁,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或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满足在安全环境下工作的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情况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理应得到及时足额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工资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情况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缴纳或不依法缴纳社保,这不仅造成了对劳动者的权益的严重侵害,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情况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某服装厂的《员工手册》规定,凡是生产线上的员工下班的,必须在保安通过搜查确定没有私自夹带工厂产品的情况下才能出厂。李小姐为该工厂生产线工人,某天下班,李小姐照例将包打开给保安检查,但在检查后,保安要求由另一女保安搜查李小姐全身以再次确认,遭到李小姐拒绝,随后,李小姐被告知因其不合作,本月奖金扣除一半作为惩罚。李小姐一怒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李小姐的做法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该服装厂在《员工手册》内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赋予过任何用人单位有对员工进行搜查、搜身的权利。所以,李小姐可以因该服装厂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的规定并损害了她的权益,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况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三种: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例如,招聘劳动者时,单位承诺给予工资与实际工资严重不符,属于欺诈行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如约不缴纳社保,社保自理等。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有这三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一项其实是个兜底的法律条款,将来的其它法律、法规如果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适用这一项。对自己的“被迫辞职”有疑问的,也可以用这个条款去咨询相关人员,具体的判定就交给法律了。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