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共计47920元劳务费两年多
陆某英等18名民工苦追要债
却被屡次失约
且看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2016年10月,陆某英等18人到李某福公司位于隆安县内的甘蔗种植基地,从事甘蔗种植管理工作。
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公司按每人每小时10元劳务费支付给民工,另支付每人每天10元车费,待工作结束后结算劳务费。
可工作完成后,李某福却拖欠拒付陆某英等18人劳务费共计47920元。陆某英等人多次联系李某福,但均未果。
2019年5月21日,陆某英等18人向隆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设法找到李某福进行调解。
李某福承认尚欠陆某英等18人劳务费的事实,以当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在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18人全部劳务费。但到了约定期限,李某福未履行承诺进行支付,而是表示会在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支付。
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沟通,陆某英等18人表示愿意再次相信李某福,可没想到的是到了约定期限,李某福终再失约。
李某福屡次失约,这让隆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私下调解已不可行,他们立即指派广西广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此案,在征得陆某英等18人同意后,代理他们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立案受理后,为保证案件审结时陆某英等18人能够及时拿到劳务费,承办律师代他们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法院对李某福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隆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作出裁定,对李某福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李某福得知陆某英等18人向法院起诉后,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向他们支付了部分劳务费。
2019年8月28日,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福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陆某英等18人劳务费479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福承担。
2019年9月15日,陆某英通过电话告知隆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他们18人已经全部拿到劳务费。终于,在法律援助中心和代理律师的帮助下,陆某英等人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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