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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丁永飞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盗窃、非法侵入住宅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永飞有期徒刑22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威海法院受理并审结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永飞于2014年5月5日注册成立山东金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丁永飞以金典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丛铭、宫凯杰、丛军宇、张璐萍、腾成亮、林铁映、刘嘉诚等人加入公司,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丁永飞为组织者、领导者,丛铭、宫凯杰、徐振威、张璐萍为积极参加者,丛军宇、刘嘉诚、腾成亮、林铁映、孙忠状、苗成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丁永飞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丛铭、宫凯杰负责债务催收,徐振威、丛军宇、孙忠状、腾成亮、刘嘉诚、苗成龙、林铁映、张璐萍积极参与丁永飞、丛铭等人安排的违法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
该组织以高利放贷为主要业务,以任意提高借款利率、擅自增加违约金、强行收取加班费等名目,大肆攫取被害人的财物。为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对被害人实施喷油漆、堵锁眼、入户滋扰、强占房屋、破坏经营、强拿硬要、殴打恐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还对侦查机关查扣冻结的涉案财产依法作出了处理,彻底摧毁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人大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等20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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