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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因感情纠纷杀人后,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死缓!

阅读量:3814780 2019-10-26


【审判规则】  
死刑应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行为人因恋爱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对其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关 键 词】
刑事、故意杀人、死刑、罪行极其严重、恋爱纠纷、非法剥夺、认罪、悔罪、死缓
【基本案情】
张X因女友于X提出分手而产生不满,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林家沟某处,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朝于X的左腋部、上腹部、左侧大腿外侧捅刺四刀后逃离现场。于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公安机关在张X的家中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以张X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恋爱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并判处死刑。同时,行为人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据此,可否对行为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X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X因被害人于X不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
一审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X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没有杀人动机,不是故意杀害于X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张X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不核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销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重审判决:张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审判规则评析】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适用时应谨慎并以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张X因被害人于X拒绝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八十九条修改为第二百二十五条,并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五条,内容未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被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
张X故意杀人案
【案例信息】
【案    号】 (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1号
【罪    名】 故意杀人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4期(总第639期)收录
【检 索 码】 P0815++180JL++++0410D
【审理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 张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
上诉人张X因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8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X因女友于X(被害人,殁年29岁)提出与其分手而产生不满,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林家沟铁道口北100米处,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朝于X的左腋部、上腹部、左侧大腿外侧捅刺4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于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公安机关在吉林省蛟河市张X的家中将其抓获。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X因被害人于X不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张X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没有杀人动机,不是故意杀害于X,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吉林省高级法院认为,张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本案虽系恋爱纠纷引发,但张X仅因被害人不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即持刀在公共场所行凶,情节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X因被害人于X拒绝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限制减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裁定:一、不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二、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三、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但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张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 编辑:邹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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