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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汇总

阅读量:3814739 2019-10-26




- 公司治理纠纷 -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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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转载新闻报道,是否侵犯著作权?
如新闻报道不仅客观陈述了事实消息,还包括创造性的新闻评论,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网站上转载新闻报道,则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商标被抢注,品牌创始人如何救济?
大量注册囤积国外知名品牌的中文商标或其他图形商标后,向品牌创始人高价索要商标转让费用,索要不成后又提起大量商标侵权诉讼案件要求损失赔偿的,应当认定商标注册人为恶意抢注。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人,法院不支持其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合作作品被擅自发表且未署名,被侵权人如何救济?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应协商一致行使。如果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用户在音乐平台上传侵权音乐作品,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音乐平台仅提供网络服务,不存在教唆、帮助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审查平台是否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如平台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用户侵权行为进行过滤和预警,对外公布了侵权投诉通道,且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断开音频链接的,不构成侵权。
APP开发团队成员起争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究竟归属于谁?
合作开发app的团队内,仅负责软件设计、编写、开发,直接产生app软件作品的成员对app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负责开发项目组织运营、为开发提供物质条件、对开发完成的app进行bug修复,均不属于创作行为,这些团队成员不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国内首例声音商标案,对QQ提示音显著性的论证
QQ提示音的“嘀嘀嘀嘀嘀嘀”虽然构成元素比较单一、持续时间较短,但六声“嘀”音组合在一起可以形成明快、连续、短促的音效,且该商品已经长期、广泛地使用而具有显著性,则应当认定QQ提示音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视频版权之网络侵权维权指引(下篇)
侵权人通过网络途径侵害视频版权,版权人如何维权?
视频版权之网络侵权维权指引(上篇)
侵权人通过网络途径侵害视频版权,版权人如何维权?
使用免费文字作店内装饰,居然被诉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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