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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不到一个月大庆又查获299人"酒驾" 看看都有谁

阅读量:3813778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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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所有驾驶人都懂的道理,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很多驾驶人铤而走险。酒驾不仅让自身处于危险之中,也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带来潜在风险,对此,我市交警部门一直持高压态势。
  为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更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力保持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已经分两批,分别对129名、229名酒驾、醉驾人员进行了曝光。
  记者了解到,从9月3日到9月30日,不到一个月时间,又有299名司机酒驾被抓,交警部门对这299名酒驾、醉驾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曝光(具体名单请扫描二维码)。
  交警部门提醒、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酒后驾车不仅危害大,处罚也十分严厉。驾驶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违法行为人名单
(点击图片可放大)



  “酒后驾驶”相关法律规定
  ●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4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大庆晚报记者 尹淇 绘图/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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