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电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巡视员、副局长张宏业表示,目前“净网2019”专项行动仍在进行中,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已侦破涉网案件407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832名,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张宏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自去年以来,公安部连续开展了“”净网2018”、“净网2019”专项行动,对于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破坏、网络诈骗、网络水军、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突出网络违法犯罪,依法开展严厉打击。
张宏业表示,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的专门执法力量,在打击犯罪工作中,始终保持对涉网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创新生态打击策略,立足于挖源头、打体系、断链条。既要惩戒犯罪分子,也要整治网络平台,治理网络生态环境,从源头上遏制网络犯罪蔓延的势头。
“如近期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网络“套路贷”案件,打掉了一个专门为犯罪团伙提供软件开发和系统运营的公司,被打掉时该公司还在运营200余款“套路贷”APP。目前“净网2019”专项行动仍在进行中,这里初步通报一下。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已侦破涉网案件407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832名,取得了显著成效。”张宏业说。
张宏业表示,从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来看,当前网络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网络犯罪牟利性日益突出,推生了协同共生的黑色产业链条。这些黑色利益链的发展蔓延,大大减低了犯罪成本和技术门槛,极大地助长了网络犯罪。
二是网络犯罪的精细化程度大幅提高,催生了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从提供作案工具,建设网站,大数据支撑,软件开发到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分工负责。这些犯罪团伙往往不直接参与下游犯罪,但上下线关系庞大复杂,社会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目的犯罪,本身成为网络犯罪滋生蔓延的根源和土壤。
三是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大前移,催生了大量新的犯罪形态。当前,大量违法犯罪的准备行为向互联网蔓延,早已脱离了与“实行”行为的一一对应关系,独立成为助长其他违法犯罪的上游犯罪。并且,这些网上准备行为本身造成大量违法犯罪网站、违法有害信息泛滥扩散,严重污染网络环境,扰乱网络秩序,其社会危害性已独立构成犯罪。
张宏业指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公安机关调整创新打击策略,依法对网络犯罪以及潜伏在背后的黑灰产业链实施“全链条”打击,从源头上遏制网络犯罪,从根本上治理网络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有效的刑事法律支撑。下一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依据《刑法》规定和本次发布的《解释》,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净网行动”,继续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网络犯罪,努力创造人民群众满意的网络环境。
二是打击整治犯罪利益链,围绕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主要环节、利益链条开展打击整治,特别是为网络犯罪提供作案工具、建设网站、大数据支撑、软件开发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个关键环节。
三是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公安机关在依法侦查网络犯罪的同时,也要对网络犯罪所寄生、利用的网络应用服务依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网络生态环境治理,根据“净网行动”等网络犯罪侦办实践反映出的网络安全突出问题,以及网络秩序重大隐患,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互联网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网络生态环境治理,加大网络犯罪源头遏制。”张宏业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将入罪。
《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以适当减少取证工作难度,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例如,针对实践中不少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假冒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情况,《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构成“情节严重”,即设立此类网站,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解释》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此外,《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种情形属帮助网络犯罪
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总结并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即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释》明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网络支付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的《解释》首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上述单位或个人经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此次发布的《解释》对上述入罪标准进行明确,将“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细化为: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等七项情形。而将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明确为: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等八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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