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ID:military_road)作者|军路君
咨询:我2009年退出现役的江西籍士官,怎么没有地方退役金呢?经济补偿呢?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啊?答:对此,我们查询了一下江西省的政策。江西省自2013年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3]7号)文件明确规定4类发放对象:
1、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的;2、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3、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
4、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提问的江西籍退役士官战友,退役时间为2009年,其在退役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还没有出台,也就不存在部队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故是没有退役金的。
从国家政策上说,这个时间段以前的退役士兵是没有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主要是:
一是2011年11月1日以前,退役的城镇或农村籍退役士兵。原因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201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生效。该《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在《条例》施行,并没有该项条款的规定出台,故不符合发放要求,也就没有退役金。按照2011年11月1日前的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和服役满10年等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障退役后第一次就业;农村籍且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回乡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二是2011年11月1日以后,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因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该项补助是针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行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偿),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故没有部队及地方发放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当然,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时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谋职业的,可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金。
2018年8月1日及以后退出现役且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回地方后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的,可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总额的80%一次性灵活就业补助。更多军路好文免费全日制文凭的谣言,是该曝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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