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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言:执业这么多年一直有种如履薄冰的感觉,有些当事人为了官司和规避法律风险不惜成本,希望律师帮其篡改合同,伪造证据,打通关系,甚至贿赂法官,而我一向洁身自好,不愿同流合污。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只有心存畏惧,才不会担心被公安机关叫去讯问,被监察委叫去“喝茶”。
常去看守所会见,也时时提醒自己,那些貌似赚了大钱快钱的,说不定那天“拉清单”,等待自己的可能就是自己常去的“河边”,需要在某个阴暗角落度过人生的做好年华。
有些当事人还在相信找关系改变法律结果,如今的执法执纪环境,很少有法官为了蝇头小利,敢明显的枉法裁判,将自己推向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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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廉洁任城”发布了《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原律师胡安宇涉嫌犯罪问题的通报》,直指“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职能。要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加强对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监督”。
根据《通报》,“日前,济宁市任城区纪委监委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原律师胡安宇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伪造证据,帮助他人侵吞巨额国有资产。胡安宇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目前已被逮捕。
胡安宇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本应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胡安宇在履行律师职责过程中,忘记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执业规范,忘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利欲熏心,知法犯法,为谋取个人私利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突破了执业律师的道德底线,触犯了国家法律,损害了律师形象,性质恶劣。”
律师是以研究法律、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权益为业的职业法律人士。所言所语都得寻找法律依据、法庭上雄辩激昂引法据理的律师,并不具有超脱于法律的特殊地位。相反,在为别人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稍有不慎,或是故意,或是疏忽,自己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身陷囹圄。
曾经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委托代理人,曾经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都可能因提供“法律服务”成了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相对人,甚至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律师在为别人解决纠纷的同时,也是刀尖上的舞者,风光无限的背后,时常险象环生,危机四伏,一步踏错便有可能万劫不复。
律师生死簿:律师执业法律风险防控
根据司法部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通报<律师类>可知,2018年,司法部一共发布律师处罚处分通报9批次198件次(其中7月、9月、10月没有发布通报),涉及171名律师、31家律所,其中42名律师、2家律所被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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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发布的数据统计(2018)
2019年(截至8月3日)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已发布律师处罚处分通报4批次涉及45名律师6家律所,其中有5名律师1家律所被处吊销律师职业证书。其中,危险驾驶罪4起(其中一起还同时涉及妨碍公务罪);伪造证据罪1起;违规接受委托、违规收费1起。
一律师帮人打“假官司”,涉虚假诉讼罪被刑拘
2019年1月25日,澎湃新闻从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在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有律师参与办假案,之后督促福清市公安局以虚假诉讼罪对律师林某立案侦查。据悉,该案是福州市首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律师参与虚假诉讼案件。
2018年12月,福清市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律师林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十条律师执业的法律风险防控
律师执业有风险几乎是必然,面对风险我们最好的处理方法是将其扼杀在摇篮里,也就是要着重做好风险防控,防患于未然。
一、风险防控应该从每一个案件的源头抓起,即,在接收案件时就应该做好审查,与客户签署风险告知书,充分告之风险。
二、做好严谨、细致、全面的接案谈话笔录;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避免当事人事后找我们麻烦,而我们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时卷宗归档也能加强我们工作的规范性,或为其他关联案件保持必要的证据支持或办案线索。
三、所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一核对,签字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四、规范性收费,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办案规范制度,不许私自收费。
五、在代理过程当中,不能超越权限,应该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任务,在很多和解、调解的时候,一定要有当事人特别的授权,这个特别授权不只在委托协议上写明就可以,就某一个具体的和解内容还要有当事人的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六、身为律师办案处事都要谨言慎行,律师执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很多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这对于律师来说有保密义务,随意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或隐私,如果侵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刑事案件阅卷材料要保密,与被告交换辩护意见要讲策略。刑事律师要避免单独取证。尽量保证有两名律师同时在场这样一来,一可以在两名律师之间形成潜在的制约、监督关系,督促对方依法依规办案,二可以加强证明律师所记录的内容均为讲话者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降低律师自己的风险。
八、刑事案件律师不要进行“风险代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不得签订风险服务合同,禁止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或“风险收费”。
九、不要向当事人夸耀自己的社会关系,以此招揽业务,不要向当事人承诺判决结果。不接收客户的证据或法律文件原件。
十、不和控方证人接触,不私下与司法工作人员接触。
所谓持久者必是守规矩者,不义之财,貌似风光无限,实则危机四伏。律师必须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心态,正如论语中所述:要“临事而惧”,建立风险意识,既要恪守职责、又要掌握分寸,深记规则、拿捏有度,始终以理智统帅自己的言行,百炼成钢,最终,成为一名自由、稳定、开拓、守诚的法律人。
编辑/龙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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