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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作中突发疾病,先回家再去医院或不能认定工伤
以案释法|工作中突发疾病,先回家再去医院或不能认定工伤
阅读量:3790193
2019-10-25
案例简介
在某公司上班的小李反映,他的同事老商突发心脏病去世,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后,老商没有直接去医院而是先回到了家中、后来又在家中病逝,所以,尽管老商是在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也没能享受到工伤待遇。
法理分析律师表示,老商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即当事人一般都是在发病时感觉病情不那么危重,所以才先回家休息,当病情恶化或不见好转时再送往医院诊治。可是,职工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时是直接去医院诊治,还是先回家休息,其法律后果是有很大区别的:
具体来说,职工在岗位上突然发病、不能坚持工作,如果直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视同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反之,如果先回家,之后再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就可能不视同工伤,且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法律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生病职工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国家设置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补偿,同时也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而将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亡,实际上是对工伤保障范围的拓展与突破。因此,该法律条款的适用是从严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受理老商的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不给予其工亡待遇,也是基于这样的法理基础作出的决定。
本案表明,如果职工在上班时感到身体不舒服,最稳妥的做法是,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而是应该直接去医院。
法规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于:苏州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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