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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财法律评论》
作者:翟新辉(译)
摘要: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人员参加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彰显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的制度价值,曾被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寄予厚望。不过,这种希冀随着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被选择性适用、流于形式、“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长期无法得到根本改观而日渐消弭,进而演化为强烈的改革冲动。2015年4月,中央深改组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于同年5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全国10个省的50个法院开始落地。此次改革从试点内容上看涉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退出、参审范围和职权、履职保障等多个维度,兼具顶层设计和细节安排,旨在全面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化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有序性和实效性,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信赖度。当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多样化的制度举措在给人耳目一新之观感的同时,也陷入了“有益尝试”抑或“违法改革”的论争之中。于此背景下,通过对陪审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纽约州“陪审员手册”的阅读和思考,发现和体悟美国陪审制度富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可以为检视我国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供全新的视角。
纽约州“审判陪审员手册”
首席法官致辞
本人谨代表纽约州联合法院系统(Unified Court System),欢迎您来履行陪审工作(JuryService),并感谢您今天来这里,属于您的法院,参与工作。
自美国建国伊始,请求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是保障我们所有人得到公正司法的关键。没有像您这样的陪审员的参与,我们无法保有这项基本权利。
我们非常清楚,纽约人生活繁忙、惜时如金。基于此,我们对陪审制度进行了改革,增加了陪审员选拔候选池(Jury Pool)、缩减了陪审工作的时长,以便您能更方便地履行陪审义务。
如同选举一样,履行陪审义务是一次直接的、切身体验民主体制的机会。我们要求诸位准备好至多为一次审判履行陪审义务。大多数的审判只会持续数天。在这短暂的期间,您在履行一项极其重要的公共服务。如果我们任何人到法庭上作为争议一方的当事人,我们会期待有像您这样的纽约人组成的一个公正和不偏不倚的陪审团。
陪审员负责审查审判中呈堂的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对事实做出判断。你们做出的重要决断,直接影响着您的邻居及您同社区成员的生活。
您的陪审服务是您参与我们刑事及民事司法系统的窗口,而我们的司法系统依赖像您一样的纽约州人的常识。
作为首席法官,且谨代表本司法分支的所有人员,我们感谢您在此履行陪审工作,与我们一同推进本州的司法公正。
珍妮特·迪菲尔(Janet Difiore)[1]
导言
作一个陪审员不需要任何特别的技能、专业或教育。陪审员的职责就是公正审查一个案件中呈堂的证据。
本手册说明了在纽约州的法庭审判中有关陪审团的一些情况。本手册并不是要取代法官和/或陪审员专员(Commissioner of Jurors)的指导,也不是要取代负责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的指示。
即使未被选中出任庭审上陪审团的一员,陪审员的角色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很多情形下,正是因为陪审团的存在,才让各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而避免审判。
一、陪审工作基本问题
1.为什么必须履行陪审义务?
《联邦宪法》及《纽约州宪法》保障刑事审判的被告人及民事审理的当事人请求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2]《纽约州司法法》(The New York State JudiciaryLaw)规定,所有诉讼当事人均有权享有陪审团审判(Right to Jury),陪审团通过公正的交叉挑选程序从社区中挑选产生,所有适格公民(Eligible Citizen)均有机会也有义务担任陪审员。[3]
2.谁受召集后必须报到?
在纽约州,没有自动免除陪审义务的情况或免于义务的借口。每个适格公民都必须担任陪审员。如符合下述情形的,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1)是美国公民;
(2)年满18岁;
(3)是被召集的郡县的居民(Resident)。
此外,陪审员应当:
(4)能够理解英语并能通过英语交流;
(5)从未被宣判犯有重罪(Felony)。[4]
3.法院是从何处取得潜在陪审员名单的?
潜在陪审员(Potentialjuror )是从下列名单中随机选取的:注册选民(Registered Voter)名单;机动车管理处(Division of Motor Vehicles)颁发的驾驶证或身份证持有人名单;纽约州所得税报备者名单;家庭资助或失业保险名单;志愿者名单。
4.如何知道自己是被召集履行大陪审团还是审判陪审团义务?
陪审团召集(Summern)通知会写明被召集的陪审员是提供大陪审团(Grand Jury)还是审判陪审团(Trialjury)义务。只有5%的陪审员会被召集至大陪审团。
5.陪审工作需要多长时间?
没有列席陪审团(Siton a Jury)的陪审员可能只需履行1至2天的陪审工作。但是,即使不是为审判所需,陪审员也可能被要求在至多5天的时间里随时待命以备召集。被选任陪审团成员的陪审员仅会被要求参加一个案件的审判。法官会向陪审员说明该审判预计持续多久。大陪审团的陪审工作则可能持续2周到1个月,甚至更长。关于大陪审团陪审员的更多信息,请参见州联合法院系统的“大陪审团陪审员手册”(Grand Juror’s Handbook)。
6.—个人担任陪审员的频率大概多高?
一个人如果在纽约州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履行陪审义务,不管是亲自到法院报到还是通过电话报备系统(Telephone Call-in System)履行义务,通常情况下,至少6年之内不会再适格在纽约州法院出任陪审员。如果一个陪审员在一次审判中履行工作超过10天,则其在至少8年之内不会再适格在纽约州法院履行陪审工作。如果陪审员亲身至镇(Town)或村(Village)法庭进行陪审工作,则其会在2年之后再次适格履行陪审工作。但是,一个人适格履行工作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会被召集。
7.是否可以推迟提供陪审服务?
每个被召集在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郡法院(County Court)、区法院(District Court)或市法院(City Court)进行陪审工作的陪审员,允许一次自动推迟(Automatic Postponement),推迟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申请,在部分郡,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陪审员可以选择被召集之日的2至6个月之后的某个日期。但申请应于召集出席之日前至少1周提出。一般情况下,在应出席日提出的延期申请不会被批准。
8.陪审员未报到履行陪审工作的后果?
陪审义务,如同缴纳税收一样,是强制的。逃避陪审义务,会面临民事或刑事的惩罚。此外,任何逃避陪审义务的人都会被指定一个新的日期来履行陪审工作。
9.对于残障陪审员,会提供哪些便利设施?
法院会为残障的陪审员提供适当的服务或帮助以便其参与陪审。对于听障人士,一般会提供助听器、手语翻译以及法庭程序的“实时字幕”。对于视觉障碍人士,法庭可能会提供一名朗读者。行动不便的陪审员如果被指派到一个不方便进入的法庭,会被重新指派到一个方便进入的法庭。使用TDD的听障人士可以拨打1-800-662-1220提供转接服务。部分法庭可能在书记员办公室有TDD或TTY[5]装置提供。如果进入法庭有问题或者要求帮助,应通知陪审团专员、法庭的书记员或者法官。
10.陪审期间会需要等候很多时间吗?
联合法院系统致力于尽可能缩短陪审员所花的等候时间。但不论怎样,当某些重要的法庭活动进行的时候,陪审员经常需要等待。我们建议陪审员可以随身带些书报,可以在间歇期间阅读。很多陪审团会议室有电脑和免费的互联网。
11.雇主怎么才能确定其雇员确实参加了陪审工作?
陪审员可以要求出具一份“陪审证明”,其上会标明陪审日期。陪审员可将该证明提交雇主;如果他们本已提供了陪审服务而应在一段期间内免除服务,却因为意外而再次被征召提供陪审服务,陪审员也可以将该证明提交法庭。
二、紧急情况
12.陪审员遇有紧急情况怎么办?
陪审员按时报到非常重要。缺席或迟到可能会延迟甚至危及审判。陪审员如果遇到严重的紧急情况,应当遵从法官的指令。陪审员如果不能遵从法官指令的,应当致电陪审员办公室专员。通常情况下,陪审员召集通知会载明紧急情况的拨打电话号码。
13.当遇到天气紧急情况时,陪审员如何知道该怎么办?
法庭紧急关闭的情况可以通过所在郡的陪审员专员处查询,或登陆WWW.nyjuror.gov查询。某些郡会在陪审召集通知上载明查询紧急情况的特殊电话号码。
三、陪审员的报酬
14.什么是陪审费?
陪审费(JuryFee)为每天40美元。如果陪审超过30天,法庭会授权额外为每位陪审员每天增加6美元。
基于以下情况,陪审费由州政府支付或者由雇主支付:(1)陪审的天数;以及(2)雇主的雇员规模。雇主的陪审费支付义务详见下述。为帮助弄清楚您的具体情况下适用哪条规则,您可以査询本指南第8-^页的“谁来支付您的陪审费?”表格,也可以访问我们的网站WWW.nyjuror.gov,点击“谁来支付您的陪审费?”或者致电“1-800-NYJUROR”。
15.什么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陪审费?
我们鼓励(但非强制要求)雇主支付雇员在当陪审员期间的全额日工资。如果某雇主雇佣了10名以上员工,则该雇主必须就陪审工作的前3天向当陪审员的雇员支付至少陪审费或该陪审员正常的日工资(以低者为准)。如果该陪审员的日工资低于陪审费,州政府将支付差额部分。雇员少于10人的雇主可以不支付该等陪审费。如果雇员为10人以下(包括10人)的雇主不支付其雇员在当陪审员期间的最低的陪审费(40美元每天),州政府将支付该等陪审费。
3天之后,对于那些(未从雇主处)获得最低陪审费支付的陪审员,将由州政府来支付该等陪审费。获得日工资支付的陪审员,如果其日工资低于陪审费,州政府将支付其差额。
16.交通费用怎么办?
陪审员的停车费或其他交通费用需自理。
17.何处规定,拥有雇员10人以上的雇主必须支付前3天陪审工作的陪审费?
《纽约州司法法》第519款“陪审员离岗陪审的权利”有相关规定,参见本手册第八部分。[6]
18.自由职业者或失业者的陪审费由谁支付?
州政府将支付以下人员的陪审费:失业者;自由职业者;有10名以下(包括10名)雇员的雇主;领取失业保险、劳工补偿、公共救济或残障救济者。
19.非全职员工是否应获付陪审费?
陪审费的规定对全职和非全职的员工是一样的,雇员10人以上的雇主必须支付前3天陪审工作的陪审费。如果非全职员工的日工资低于陪审费,则雇主必须支付该工资作为陪审费而州政府会补足差额部分。3天之后,对于那些因参与陪审没有收入的非全职雇员的陪审员,州政府会向其支付陪审费。对于虽然拿了工资但低于陪审费的陪审员,州政府会补足差额部分。
对于并未因履行陪审工作而耽误工作的非全职雇员,由州政府支付其陪审费。
20.如果陪审员半天陪审、半天工作,其陪审费由谁支付?
如果陪审员到法庭,只要准备好提供陪审服务,均有权因其陪审工作要求支付陪审费。如果陪审员陪审半天、工作半天,雇主必须支付其工作时间的报酬。陪审前3天,雇员超过10人的雇主有义务或者支付陪审费,或者支付陪审员因提供陪审而误工的工资。如果雇员因陪审而误工的工资等于或超过陪审费,则该雇主最低应支付陪审费。如果雇员因陪审而误工的工资低于陪审费,则州政府则会补足工资与陪审费的差额。
21.如果陪审员每天提供工作的雇主超过一个,其陪审费由谁支付?
陪审员为一个以上的雇主工作,任一雇主均不免除支付陪审费的义务。
(图略)
图1由谁支付陪审费(1)
(图略)
图2由谁支付陪审费(2)
四、雇主责任
22.雇主是否必须允许雇员履行陪审工作?
是的,雇主必须允许其雇员放下工作去担任陪审员。如果雇员被召集担任陪审员而且在陪审日期之前告知了其雇主,而雇主对该雇员解职或予以惩罚,雇主的该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因雇员担任陪审员,雇主对该雇员处以开除或其他惩罚,会被检察总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起诉并会被予以刑事处罚。
23.在履行陪审工作期间,雇主可否批请雇员休假或带薪休假?
不可以,强迫雇员因履行陪审义务而减少休假、个人时间或病假是违法的。然而,由于有些雇员可能没有获取全部的报酬,雇员可以选择休带薪假,以避免收入的损失。[7]但雇员若参加陪审团工作,雇主以强迫该雇员休带薪假的方式来惩罚该雇员,将会被检察总长办公室起诉并会被处以刑罚。
24.纽约州外的雇主是否需要给担任陪审员的纽约州人支付陪审费?
纽约州外的雇主如果拥有10个以上纽约州的雇员在纽约州工作,则必须支付其纽约州雇员至少前3天的陪审费。然而,纽约州外的雇主雇佣一个在其他州工作的纽约州居民则不需要支付陪审费。
25.对于中介机构提供的临时员工,谁才是“雇主”?
谁向该临时雇员支付工资,谁就是这里所说的“雇主”。如果中介机构向该雇员付工资且其雇员超过10人,那么该机构就必须给担任陪审员的雇员至少前3天的陪审费用。如果是某公司直接向担任陪审员的临时雇员支付工资,且该公司雇员超过10人的,则该公司必须支付至少前3天的陪审费。
26.雇主可否要求担任陪审员的雇员补足工作时间?
不可以,强迫雇员非正常时间进行工作,以弥补该雇员因担任陪审员而减少的工作时间,是违法的。
27.雇主可否要求雇员在担任陪审员期间边陪审边工作?
如果雇员全天都在进行陪审工作,强迫雇员换班全天工作是违法的。如果陪审工作不需要一整天都待在法庭,或者雇主是要求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去报告工作,则由陪审专员自由裁量该要求是否违法。在进行自由裁量时,陪审专员会考虑以下因素:给雇员和雇主带来的不便的程度,在法庭花费的时间,到岗工作的时间,来去法院的交通时间,来去工作地点的交通时间,雇员预期陪审工作而调整的照顾小孩或者其他安排,以及其他与雇员工作相关的合理因素。
28.做夜班或夜间工作的雇员履行陪审工作,是否获支付陪审费用?
雇员如因陪审工作而错过夜班或晚班的工作,与白天工作的员工一样,会获得陪审费。上夜班或晚班工作的雇员如果并未耽误工作时间,将由州政府来支付其陪审费用。
如果雇员已经进行了一整天的陪审工作并且告知了雇主,雇主不可以要求其换为一个完整的晚班或夜班。
五、陪审团的陪审工作
29.初审法院(Trial Courts)
在纽约州,很多不同的法院都会有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s)。在纽约市以外的地区,陪审员也许会被召集去服务于最高法庭、郡、区、市、镇或村法院。而在纽约市,陪审员则可能会被召集到最高法庭或纽约市民事法院(New York City Civil Court)或刑事法院(New YorkCity Criminal Court)。在选择陪审团的过程中,法官会解释将要审理的案件类型。[8]
(图略)
图3纽约市以外的地区有陪审团审判的法院及层级
(图略)
图4纽约市内有陪审团审判的法院及层级
30.陪审团审理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民事案件,陪审团审理的平均时长为3—5天。刑事案件,陪审团审理的平均时长为5—10天。具体情况下,可能会比平均时长更长或更短一些。
31.陪审员在审判结束前不许回家,是否属实?
在极端少数的情况下陪审团会在审理期间被隔离起来。“被隔离”意味着陪审员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不能回家,但是可以住在宾馆。在宾馆,他们会见其他人、收听广播、观看电视新闻和报纸都会受到限制。如果陪审团有可能会被隔离,法官会提前通知陪审员。隔离陪审员所支出的所有用餐和住宿费用将由郡政府支付。
32.法庭上还有什么人会出现?
除了法官和陪审团,还有下列人员会出现在法庭上:
(1)律师(Attomey/Cmmsel):前者代表原告,后者代表被告或者政府。
(2)法庭记录员(Court Reporter):记录员会记录下说的每个字。这个记录将会作为审判的正式书面记载。在审议期间,陪审团可以要求查阅该等记录。
(3)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书记员将负责保存法庭文件、保管审判中提交的证据。书记员还会负责陪审员及证人的宣誓。
(4)法警(Court Officer):法警负责维持法庭秩序,保证安全,当法官及陪审团需要时提供帮助。
(5)被告(Defendant):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被诉的一方;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指控犯罪的人。
(6)翻译人员(Interpreter):翻译人员为法庭向不懂英语或听力有缺陷的证人提供服务。手语翻译人员要为有听力缺陷的陪审员、律师或当事人提供翻译。
(7)原告(Plaintiff):在民事案件中,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
(8)公诉人(Prosecutor):在刑事案件中代理政府一方的律师被称为公诉人、公诉律师(ProsecutorAttorney)或地区检察官助理(Aassistant District Attorney),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是检察长助理(Aassistant District General)。在纽约州公诉方有时被称为“人民(The People)”。[9]
(9)旁听人员:法庭通常允许公众旁听审判。旁听人员中经常会有媒体的记者。
(10)证人:证人作证必须宣誓。大多数情况下,在证人宣誓之前,不允许其进入法庭。
六、庭审过程
33.庭审的步骤
刑事审判是一个程序,以确定检察官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在法律上证明一个人犯下了某一罪行;民事审判是实现私人权利或保护私人权利的途径。尽管两种审判的目的不同,但大致步骤是一致的。具体即以下几部分。
34.陪审团的选定
陪审员是通过一个叫“预先审查”(Voir Dke)的问询程序选定的。律师、(某些情形下)法官会通过询问的方式来决定每一位陪审员是否为该案件充任陪审员。询问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该陪审员是否存在个人偏见或个人的见识,从而可能阻碍他在该案中进行公正的判断。
在此过程中,有时陪审员在接受口头问询前会被要求完成调查问卷。问卷会向陪审员介绍法官和律师,并为法官和律师的提问和决定提供帮助。
刑事案件的预先审查的问询会由记录员记录。在调查问卷中所记录的答案也是庭审记录的一部分。与之相反,大多数的民事案件的预先审查的问询不会被记录,陪审员的问卷调查也不属于庭审记录的一部分。
有一些被询问的陪审员将不会被选为该案的陪审团成员。如果一个陪审员不能公正和客观,那么法官就“有理由(For Cause)”排除其成为陪审团成员。“有理由”地排除陪审员成为陪审团成员没有人数上的限制。另外,律师有固定次数的无理由质疑以排除一定数量的陪审员而无须任何解释。[10]
35.陪审团的成员数
在牵涉重罪的刑事案件中,有12名正式陪审员和最多6名候补陪审员。在民事案件中,有6名正式陪审员和最多4名候补陪审员。对于较轻的刑事指控,包括各种不法行为(Misdemeanor),也有6名正式陪审员和4名候补陪审员。候补陪审员是必要的,以防正式陪审员由于紧急情况必须退出陪审团。因为候补陪审员有可能会被要求代替退出的正式陪审员,所以他们仔细关注庭审程序仍然很重要。
通常坐在第一位的陪审员是陪审团团长(Foreperson)。在审议意见上,团长和其他陪审员地位相同,其工作通常是向法官报告陪审团的裁决。
36.宣誓(Oath)和庭前指示(Preliminary Instructions)
当正式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都业已挑选完毕后,他们就要进行宣誓,宣誓做到公平、公正及遵循法官所释明的法律。宣誓之后,法官就会向陪审员解释他们的职责和一些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概念。法官的解释被称为指示或指令(Instructions),包括对陪审员的一些要求:不要阅读或聆听新闻对该案件的报道,不要去所谓的犯罪现场,不要进行包括使用互联网在内的任何对案件的研究,在所有证据都已呈递并且陪审员开始退庭审议之前不要与任何人(包括其他陪审员)讨论案件。
37.开庭陈述(Opening Statement)
庭前指示之后,律师会向陪审团进行开庭陈述,即一方从自己的角度陈述对案件的观点。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的开庭陈述会概述对被告人的指控和要出示的证据。因为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被告被推定是无罪的,辩方并不必须进行开庭陈述,但也可以选择进行。在民事案件中,各方的律师都要进行开案陈词。有时案件中不止有一个原告或被告,在这些案件中,每一个原告或被告的律师都可以进行开庭陈述。开庭陈述不是证据。
38.庭审期间的笔记(Notes during Trial)
在纽约州,陪审员可以在庭审期间做笔记。法官会在庭审一开始就决定是否允许做笔记。[11]
39.庭审期间的提问(Questions during Trial)
法官可以允许陪审员提交询问证人的书面问题。是否每个问题都要问,则由法官决定。
40.质证(包括证人)(Presentation of Evidence)
每一方都有机会提供证人、向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Cross-Examine),提交其他证据。因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被推定是无罪的,因此控方负担着证明其指控成立的责任并须排除合理怀疑,而辩方不必须提供证人或其他任何证据。
41.最后陈述(Closing Arguments)
通常情况下,每个律师都会进行最后陈述,总结自己一方关于证据的看法,并陈述该方律师希望陪审员作出的决定。
42.对陪审团的指示(Jury Instructions)
在证人陈述完毕和其他证据都已质证完毕之后,法官会对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陪审团需要考虑的问题进行解释。法官的这番话被称为是“对陪审团的指示”。有时除了口头给出这些指示外,还会给以书面的文本。在法官对陪审团做出指示后,陪审员们就去陪审团会议室进行审议。
43.审议(Deliberations)
陪审团会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陪审员们会就该证据发表他们的意见。
在审议过程中,每个陪审员都应有一个开放的心态,仔细听取他人的观点,并随时准备说明自己的观点。如果陪审员们能礼貌并耐心地听取彼此的观点,将更容易作出一个坚实的判决。
如果审议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还需要进一步的指示或者阅读证言,陪审团团长可以写下书面的请求,由法警转达给法官。当陪审团审议结束,法官会让庭审各方回到法庭。
44.裁决(The Verdict)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有罪需要陪审团全体意见一致。如果陪审员得出的是有罪裁决,则由法官依法进行判罚,但法官的判罚通常会在另外的程序中作出。
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意见无须达成一致,6个人中有5个人达成一致即可。民事案件的陪审团可能会被要求决定是否应当给予金钱赔偿,如果应当赔偿,应当赔偿多少金额。
当陪审团作出裁决后,由团长告知法警,再由法警转达法官。每个人,包括陪审团都要回到法庭。当每个人都到场之后,书记员就会要求陪审团团长宣布陪审团的决定。在某些案件中,每个陪审员会被问到其是如何投票的。
七、陪审员的权利和责任
45.每位陪审员的权利
(1)在任何时候都得到礼貌及尊重的对待;
(2)向法院人员表达他们的顾虑、抱怨和建议;
(3)问题得到清楚明晰的回答;
(4)及时得到关于庭审安排的通知。
美国律师协会对在美国陪审团的陪审员提出了以下建议:
(1)诚实、完整地回答所有问题;
(2)如果有你不理解的问题,请咨询法官或法院的其他人员。
一旦被选中作为某个案件的陪审员,须牢记:
(1)只使用给到你的证据;
(2)不要对案件自己去做“调查研究”;
(3)遵循法官的指示;
(4)不要将法官的行为理解为对案件的暗示;
(5)互相尊重每个人以及各人的意见。
46.通知雇主自己的陪审工作
当陪审员收到召集通知之后应当立即通知其雇主。本册已详细列明了与雇员履行陪审工作相关的雇主责任。
47.讨论案件
在案件审理期间,陪审员不得与任何人讨论案件,包括与其他陪审员和律师。陪审员只能在审议期间及陪审团完成审议且审判结束后才可讨论案件。案件结束后,陪审员可以与他人讨论案件,也可以保持沉默。
如果陪审员在法庭外偶然听到有关案件的事项,或在案件审理期间有人就该案与其进行联络,陪审员应当立即通过书记员或法警告诉法官。除了书记员、法警或法官,陪审员不应将该事项告诉其他任何人。
48.新闻、电视和广播报道
在庭审期间,陪审员不被允许阅读、收看、收听关于他们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媒体报道。在庭审结束以后,陪审员只要愿意,可以随意与媒体记者谈论案件。
八、《纽约州司法法》第16条:选择陪审员[12]
§519.陪审员缺席工作的权利[13]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被选为陪审员的人,只要在陪审工作开始之前告知了其雇主,不得因离岗执行该陪审工作而被解职或受到惩罚。但雇主可以扣发该雇员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相应的工资;如果一个雇主雇佣了超过10位雇员,则不得扣除该陪审员陪审期间前3天每天40美元的日工资。按照本款规定扣除工资不应被视为惩罚。违反本款规定,将构成藐视法庭罪,会依照本章第75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21.陪审员的费用和交通开销[14]
(a)除了本款(b)项规定之外,联合法院系统的每个法院的大陪审团及审判陪审团的陪审员有权就法院召集其到法院的每1天获取相当于每天40美元的补助,除非依据第519款该陪审员在此期间从其雇主处获取了相当于或超过40美元的日工资。如果该陪审员之日工资低于40美元,其有权获取其日工资与40美元的差额。该等陪审费及陪审员必要的实际发生的食宿开销,由州政府因此目的而向法院行政办公室给予的拨款中支付。
(b)如陪审员在正常工作日进行陪审工作而未因此被扣除工资,则其无权获取上述(a)款规定的该等每日补助。
(c)尽管有本款(a)项规定,大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陪审员可以放弃该等补助。在此情形下,法院的行政负责人应将该等被放弃的补助金额专项用于第212款2(m)项规定之目的,如果该等金额在本财政年度末未以该等方式用尽,则由审计员转入依据州财政法第94一c项设立的陪审团设施基金。
九、《纽约州司法法》第19条:藐视法庭行为[15]
§750.法庭处罚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16]
雇员由于履行陪审工作或作为证人被传唤而误工,雇主对其解雇或进行惩罚,法庭有权对该雇主处以藐视法庭罪(Criminal Contempt)。
§751.对藐视法庭行为的处罚[17]
[p]对于第750款规定之藐视法庭之判罚,可以是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是在该法院所在郡的监狱不超过30天的监禁,或者罚款与监禁并处。判罚由法庭自由裁量。
【注释】
*翟新辉,上海市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译者一直对陪审制度怀有浓厚的兴趣,而美国陪审制度较为发达。纽约州“审判陪审员手册”(Trial Juror’s Handbook),是纽约州法院提供给纽约州审判陪审员阅读的小册子,该手册回答了陪审员经常会问到的问题,介绍了纽约州的法院体系、纽约州陪审团如何运作及简单介绍了审判过程,其中可以一窥美国陪审制度的操作规则,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美国联邦及州有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审判陪审团(又称小陪审团,Trialjury /Petit Jury),联邦大陪审团及部分州的大陪审团具有审查起诉、制约检察官滥诉的功能,虽然近年来被认为成为为检察官起诉背书的“橡皮图章”。法庭里出现的为审判陪审团,是大家通常所说的陪审团。本手册是纽约州法院系统为指导审判陪审团而发行的现行使用的版本(2016年版),较之前的版本有更新。手册中所列标题的数字编码为译者所加。本手册的翻译得到了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高观芷及法律硕士研究生解景晨的协助。——译者注
[1]珍妮特·迪菲尔(Janet Difiore),女,1955年8月出生,历任执业律师、州法院系统初审法院法官、地区检察官,于2016年被任命为纽约州最高司法机构(纽约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译者注
[2]依据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2(3)款、第6修正案以及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Protection Clause),如果受指控之重罪超过6个月的监禁,则有权要求获得陪审团审判,该规定既适用于联邦也适用于州政府的起诉,但被告可以放弃该权利。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亦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但该修正案仅约束联邦法院,不过大多数的州宪法规定民事审判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纽约州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了纽约州宪法保障陪审团审判;但所有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都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刑事案件中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外,经被告当庭公开签署放弃陪审团审判的书面文件并经法官同意,也可放弃陪审团审判。U.S. Const, art. Ill,§2, cl.3.; U.S. Const, amend. VI; U.S. Constamend. XIV,§1; N. Y. Const, art. I,§2.——译者注
[3]N. Y. JUD.art.16,§500.
[4]被判重罪但获得“民权丧失免除证明(Certificate of Relief from CivilDisabilities)”或“行为良好证明(Certificateof Good Conduct)”的,可以当陪审员。根据《纽约州矫正法》(The New York StateCorrection Law),被判有罪之人履刑结束,可能视情形申请并获取民权丧失免除证明或行为良好证明,从而去除法律对其就业、租房、从事公职等全部或部分的限制。N. Y. COR.art 23,§703,703-a,703-b.——译者注
[5]TDD(Telecommunications Device for the Deaf),聋哑人使用的电子交流装置。TTY(Teletypewriter),将声音转换为文字的电子打字装置。TTY是早期使用的较大的装置;后来的TDD是较小的装置。使用TDD装置的聋哑人可以通过拨打中继转接服务接通他人进行电话交流。——译者注
[6]原文版第22页。——译者注
[7]如上所述,陪审员的陪审费仅为每天40美元,对于收入高的陪审员,可以选择休带薪假期,以避免收入损失。——译者注
[8]需说明的是,纽约州的法院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三级,最高一级的州法院(也可以称作州最高法院)为州上诉法院(Courtof Appeals ),中间层级的法院包括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s )和郡法院(County Courts )中的上诉部门,初审法院(Trial Courts )则包括最高法庭、郡、区、市、镇或村的法院。在纽约市以外,最高法庭审理民事案件、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纽约市,最高法庭则审理较大金额的民事诉讼以及婚姻相关案件以及重罪的刑事案件,纽约市民事法庭受理不超过25000美元的民事案件,纽约市刑事法院则受理轻罪案件(如罚款及不超过1年监禁的刑事案件)。而纽约市的最高法庭和纽约市以外的最高法庭及郡法院均可作为初审法院。另外,初审法院还包括家事法院、遗嘱检验法庭以及类似于行政法院的Court of Claims (受理对州政府及相关政府分支的索赔),但家事法院没有陪审团审判,遗嘱检验法庭很少有陪审团审判。关于纽约州的法院系统相关信息,可参见http://www.nycourts.gov/courts/structure, 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9日。(最后访问日期以编者译校时间为准——编者注)为避免误解,此处将纽约州的初审法院中的supreme courts统一译为最高法庭,并非真正的“最高法院”,更不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译者注
[9]艾伦·德肖微茨教授(Alan M. Dershowitz)在《最好的辩护》(The Best Defense)中似乎略带嘲弄地提到了纽约州的这一习惯。参见[美]艾伦·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在纽约州,州提起的公诉案件被称为“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v. Someone”或简称为“The People v. Someone”,州一方在案件中被称为“(纽约州)人民”。在纽约州法院系统供法官在预先审查(Voir Dire)程序中进行指令所使用的范本中解释道:“The words,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in that title mean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of New York.”(“在标题中使用的‘纽约州人民’,含义是纽约州政府”)。此外,纽约州法院系统就法官在案件进行的各程序阶段(包括预先审查程序及初步指令程序等)对陪审团的指令制定有标准版本,供法官在具体案件操作时方便使用。——译者注
[10]“预先审查”(Voir Dire)程序是对陪审员进行筛选,挑选特定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的第一步。法官及当事人的律师会向陪审员提问以确定他们是否适合在某个案件中参加陪审团。通常的问题是牵涉到确定一个陪审员是否会因为其特殊的背景或个人的见识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的客观性。为“剔除”可能不适合参加某个案件陪审团的陪审员,当事人的律师如果能够提出适当的理由,则有权要求排除或“置疑”某个陪审员加入该案的陪审团。这个程序被叫作“有理由置疑”程序。律师对陪审团的陪审员的组成的有理由置疑没有次数限制。律师还有固定次数可以对陪审负提出置疑但无须说明原因或理由,即通常所说的“无理由置疑”。对于“无理由置疑”,律师可以随意行使而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性质,律师可以行使“无理由置疑”的次数是被限制的。但是该无理由置疑的行使不得带有歧视性。该提问及挑选陪审员的程序会持续直至当事人各方的律师对陪审团的组成满意为止,或者直至已经穷尽了法律所允许的所有置疑为止。——译者注
[11]Peoplev. Hues,92 N. Y.2d 413(1998). 这是一个1995年发生的贩毒案件,被告律师在初审审判中多次要求法庭禁止陪审员做笔记,但法庭予以拒绝,并指示陪审团:(法庭)不鼓励也不阻止陪审员记笔记,记不记笔记是陪审员的特权由其自己决定。最终被告被判有罪。被告提起上诉,认为初审法院滥用其对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在陪审团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允许陪审员记笔记,剥夺了被告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被告再次向纽约州上诉法院(即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纽约州上诉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二审判决,认为就是否允许陪审员记笔记,初审法院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美国系普通法国家,该判例系纽约州最高法院(及纽约州上诉法院)的判例,构成纽约州的法律。——译者注
[12]《纽约州司法法》(New York Judiciary Law)共23条(Article),其中第16条“选择陪审员”包括500-528共29款。除此以外,该司法法规定了纽约州的司法辖区、法院层级即管辖范围、法官选拔、律师考试与执业、法院组织等内容。依据该法,纽约州并不禁止外国人考该州律师和在该州执业。N. Y. JUD.art 16,§500-528.——译者注
[13]N.Y. JUD.art.16,§519.
[14]N.Y. JUD.art.16,§521.
[15]N.Y. JUD.art.19,§750-781.
[16]N. Y. JUD.art.19,§750.
[17]N.Y. JUD.art.19,§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