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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累计多了、拖欠久了怎么办?10种方法助你成功维权

阅读量:3779915 2019-10-25


正确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坏账风险,合法有效催讨应收账款
 
什么是应收账款?人民银行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这样定义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近年来,借(贷)款,分期、分阶段付款,先交货后付款等经济商务活动中,拖欠应付款的现象比较普遍,以致使众多企业、商户举步维艰,正常经营难以为继,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总结以往我办理过的这类债权纠纷案件,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签约对方主体可能是空壳公司,履约能力弱,信用不良;
2、商务合同约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当出现纠纷时对债权人很不利;
  3、很多债权人不知道怎样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追讨被拖欠的应收账款。
  下面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经验,分享几种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预防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及时行使应收账款债权请求权,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方法、途径。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重视做好合同签约相对人的资格、能力、信用审查。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进行必要的审查(调查),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坏账风险的发生。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期限、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资质证书、实际经营地址、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股东情况等),保留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近几年收支情况,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等。审查合作对象有无签约资格,调查合作对象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人士、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在签订商务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拖欠应收账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定金条款、争议处理条款,尽量争取约定诉讼管辖地为收款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必要时聘请、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起草、修改、审核把关。
  三、尽可能要求付款方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比如:签订所有权保留、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留置权、单方附条件解除权等保底条款。从而使收款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书面凭证(经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的)。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吃哑巴亏的情形。
  五、如果拖欠的属于工程款,务必重视及时行使法定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此权利时要注意: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应收工程款就转化为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优先受偿权。这对承包人来说是很不利的。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如果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的问题。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法定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法定优先权应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六、企业内部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办法),加大应收账款催讨力度。
1、正常催收:常见的催收方法包括电话、短信、信函、传真催收,上门现场催收等。建议企业制定奖惩机制,责任到部门和人,定期或不定期适时做好应收账款催收工作。
2、应收账款超过一定期限时(建议以三个月为期限。相关案例证明:应收账款拖欠时间越长,催讨难度加大,成功率降低),适时启动通过(委托专业律师)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仲裁等方式,对应收账款进行合法的催讨。
3、不建议委托所谓的讨债公司、个人催讨。否则,可能因此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七、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收款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收款人的债务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应付款时,如果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对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对方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收款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收款方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收款方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收款方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收款方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收款方为原告,以次债务人(即付款方的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八、申请支付令。即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在诉讼前或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保全。财产保全就是通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措施。
  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有些情况下,收款方直接起诉欠款方胜诉后,欠款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欠款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你方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当然,收款方实现自己权利的最佳方式是尽量避免大量欠款的出现,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款项的时间和条件,并约定当欠款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收款方支付款项时收款方应当享有的抗辩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当出现应收账款比较多,拖欠时间较长的情况时,要及时运用以上法律手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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