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谈项目进行资格性审查时,供应商能否现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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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Q:竞谈项目资格性审查时,供应商能否现场补充材料?
A: 不可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