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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分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阅读量:3769864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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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9)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部分文章来源: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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