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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统一发放《液化气安全使用明白纸》

阅读量:3755943 2019-10-24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消除城镇燃气安全隐患,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当前,城镇燃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已进入宣传发动阶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液化气安全使用明白纸》,由各中队执法队员向沿街餐饮业户和食品摊贩统一发放。


在发放《液化气安全使用明白纸》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向群众细心宣讲燃气使用知识以及非法倒罐危害后果,并鼓励市民对相关违法行为积极监督举报。


附:
瓶装液化气使用安全明白纸
 
一、使用规范:
1、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燃气用具。胶管应使用专用耐油高压胶管,不能穿墙越室,并要定时检查,发现老化或损坏要及时更换,与燃气具之间要连接紧固,严防泄漏。
2、烹调时,应打开厨房窗户,使空气通风良好,避免液化石油气泄漏时造成积聚。厨房内应有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或干烧引起火灾、爆炸。
3、点火用气时要有人看管,燃气具每次使用后必须将开关扳到关闭的位置,关闭气瓶的气源角阀,做到人离气关。每次使用前必须确认燃气具的开关在关闭的位置上,才可通气点火,用气完毕后,牢记关闭钢瓶角阀。
4、日常检漏,常用的方法是涂抹肥皂水,切不可用明火检查,建议厨房内自备一个ABC干粉灭火器,防备初期火灾。
5、如使用瓶装液化气应注意钢瓶的检验期限及其检验合格标志,将钢瓶放置于通风良好且避免日晒的场所,直立使用(不可将钢瓶放倒使用)。避免受猛烈震动,不在钢瓶上放置物品,以免引燃。
6、不要购买非法经营商贩出售的钢瓶液化石油气。
7、严禁瓶过瓶倒气,不准私自乱倒残液。
8、不准用开水浇和火烤钢瓶去强行气化。
二、倒罐倒气危害
一些不具备液化气灌装资质的商贩采取大罐对小罐的方式送气上门,俗称“倒罐”。这种冲装方式看似方便,实则极其危险:所需设备简陋,完全没有相关安全防范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此外,操作过程不规范极易造成液化气泄露,印发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市民生命财产巨大损失。请广大市民到正规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抵制非法“倒罐”行为,并积极举报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635-6012319。
三、处罚依据
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处罚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举报热线:0635-6012319来源: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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