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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除了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外,能否要求员工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

阅读量:3735508 2019-10-24


案例
卞某某于2011年12月13日入职公司,工作岗位为PHP讲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卞某某于2015年12月6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因部分授课任务没有完成,卞某某上班至2016年1月22日,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2月28日公司与卞某某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协议约定:“2.2.2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及自甲方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①直接或间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或类似的业务;②受聘于(包括正式聘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劳务、咨询等服务)与甲方同类或类似行业的企业及其关联方;...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除退还已取得的补偿金外,还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卞某某离职后,公司按月向卞某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至2016年8月。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卞某某在离职后受聘于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授课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卞某某1.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返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卞某某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0万元。该委作出裁决书后,公司、卞某某均对该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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