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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关注】寻衅滋事!会昌洞头乡“何名烈父子”双双判决...(附详情细节)

阅读量:3728984 2019-10-24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何名烈,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初中文化,家住会昌县洞头乡下东坑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清平,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初中文化,家住会昌县洞头乡下东坑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犯罪事实一、2013年冬,会昌县洞头乡下东坑村村委会对该村村民何某松等7名村民的危房实施搬迁安置,遂安排何某松等7名村民在会昌县洞头乡下东坑村某小组一山脚下的荒地上建房。被告人何名烈、何清平及刘某圣(另案处理)对何某松等7户村民谎称用于建房的土地为何名烈家的林地,强行要何某松等7户人家先交建房用地费用,否则便不准许何某松等7户村民进行施工。何某松等7户人家为顺利建房,无奈将2100元(每户300元)交给何名烈儿子何清平,由被告人何清平将钱交给刘某圣(另案处理)。经查证,何某松等7户人家建房用地系经审批备案的规划建设用地,并未占用被告人何名烈、何清平家林地。
二、2014年农历六七月,会昌洞头乡下东坑村何某邦在自家老房子的宅基地及邻近菜地上新建房屋。被告人何名烈、何清平、刘某圣(另案处理)以菜地边缘山坡为其家林地为由,多次前往施工地阻工,并强行向何某邦索要赔偿。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何某邦因着急建房,迫于无奈向被告人何名烈支付1000元现金。经查证,何某邦建房用地并未占用何名烈、何清平家林地。
三、2014年9月,会昌洞头乡下东坑村某小组的村民何某堂在老房子宅基地新建房屋时,挖了一部分房子后面的山坡。被告人何名烈连同其妻子刘某圣(另案处理)前往工地阻工,声称何某堂家房屋后的山林属于其家所有,要求何某堂补偿,否则便不让其施工。何某堂为求顺利建房息事宁人,迫不得已向被告人何名烈夫妇支付1000元,经查证,何某堂建房占用的林地为何某万所有,并不属于被告人何名烈、何清平家。
四、2017年7月,会昌洞头乡下东坑修建通村公路期间,经村委会同意,施工队在洞头乡下东坑村一坪地上修建料场。被何名烈、何清平、刘某圣(另案处理)以料场修建挖了其家土地为由到现场阻工,要求施工队进行赔偿,否则便不会让继施工。施工队迫于无奈与被告人何名烈、何清平及刘某圣(另案处理)协商,向被告人何名烈家支付1500元后得以顺利施工。经查证,施工队修建料场的土地早已被村委会征用,并未占用何名烈家的土地。
审判结果被告人何名烈、何清平2013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以土地纠纷为幌子,对未占用其林地、土地的施工人员进行阻止,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名烈、何清平辩解称纠纷土地系其家所有,且经双方协商达成。
经查,上述土地纠纷争议土地均非被告人何名烈、何清平所有,且被告人何名烈、何清平采取阻工的方式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滋事罪,故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清平的辩护人称被告人何清平由派出所通知到案,应予认定为自首。经查,被告人何清平于2018年10月2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清平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的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名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何清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追缴被告人何名烈、何清平违法所得56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洞头要闻、微生活
编辑:小兴(hcwjwx)
法律顾问:李群英律师 159 7012 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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