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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凤桥】司法所普法微视频②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阅读量:3728949 2019-10-24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扎实开展“七五”普法,南湖区司法局凤桥司法所不断拓展普法新阵地,创新普法模式,紧紧围绕“互联网+法治宣传”推出六期普法微视频,在潜移默化中使更多的群众受到法治教育。
普法微视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23日,朱斌与王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浩将其宅基地上所建三楼三底房屋转让给朱斌,房屋及相应配套设施转让价格为1000000元,上述转让款分二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5月31日支付剩余转让款,2017年6月1日王浩应向朱斌交付上述房屋。
朱斌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王浩交付了转让款1000000元,但是王浩并未依约交付房屋。之后,朱斌屡次要求交付上述房屋,但是王浩均拒不交付。
2018年9月3日,朱斌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浩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项下交付房屋的义务。
庭审中,原告朱斌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成立、业已生效,且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给付转让款的义务,被告王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被告王浩答辩称,案涉房屋系建立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类房屋不能买卖,所以该合同应为无效。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的建设系依附于农村宅基地,而宅基地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农村出售其宅基地上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王浩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给原告朱斌(系上海市奉贤区城市居民),即属于上述情况,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上述合同无效后,被告王浩应当向原告朱斌返还已经支付的房屋转让款10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提醒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必须符合的要件: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为同一个村的村民;
2.出卖人具有对买卖房屋的处分权;
3.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要件。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农村村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无论是本市还是他市);
2.农村村民将房屋卖给其他村的村民。
三、其它
农村村民将原有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来源:镇司法所
编辑:CC、陶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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