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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股权质押合同有流质条款如何破解?
案号:(2016)苏02民终3107号
上诉人:杨某(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戴某(原审被告)甲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起因:
2013年9月24日,戴某向杨某借款180万元以偿还甲公司银行贷款,后杨某通过银行转帐向戴某支付共计145万元。
经过:
1.2013年9月25日,戴某与杨某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戴某将其在甲公司中2%的股权60万元质押予乙方,担保180万元的债权,若2013年10月25日前未还清欠款,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杨某。后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戴某到期未还款,2013年11月25日,戴某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戴某将其在甲公司的共计1.5%的股权45万元,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
3.其后,戴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杨某支付55万元。
律师说法:
1.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虽然双方约定违反了禁止流质的规定,但在戴某未能按约偿还该145万元后,双方并未直接用质押的2%股权还债,而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5%股权作价90万元,另再支付55万元,用以归还该145万元的债务。这是双方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经过重新协商、估价股权而确定的还款方式,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法律规定的实现质权的方式有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方式,但都将进行股权转让,且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戴某与杨某在债权到期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正是通过股权变价方式来实现质权,由于杨某并非公司股东的,故该股权转让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则杨某将无法受让该股权,但杨某对该股权出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